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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内拟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7-09-22 13:25 来源:北京晨报 邹乐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草案》进一步扩大了禁限放范围,拟规定五环路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同时,五环路以外由区人民政府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区域。据悉,此次采取的是简易修订程序,如果修订内容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规定有望在明年春节前生效。同时,会议还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了二审,新增了“道路停车管理员可协助交管部门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的内容。同时拟规定,逃缴道路停车费最高罚款1000元,小区未按程序调整停车收费价格罚款10万元。

  关键词:烟花爆竹

  五环路内拟全面禁放

  此次《草案》修改的最主要内容是扩大禁限放区域。

  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拟由原来的“限制燃放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区域”,同时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五环以外地区的特定区域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区域。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五环路内国家机关、文保单位众多,居民区、建筑物、车辆密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最为突出,实行五环路内区域禁放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北京市现行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划定的限放范围是五环路以内区域,因此,以五环路为界划定新的管理区域具有历史延续性。

  同时,考虑到烟花爆竹燃放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特别是五环外的广大地区,还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对此,内司委认为,应从实际出发,通过禁限结合的方式给移风易俗一个合理过渡期,既可以为政府相关部门从严管理、加强执法留一定空间,又可以争取更为广泛的民意支持,为法规的全面实施打下扎实基础。

  对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拟规定,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禁放区不设烟花销售网点

  此次《草案》还增加了“不在禁放区域设置销售网点”的规定。表述为,“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销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置销售网点”。

  此外,《草案》特别增加了“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域协作机制,逐步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协查处置等方面的区域合作”的规定。

  ■新闻背景

  除夕PM2.5高于全年平均数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大审议通过《禁放规定》。12年后的2005年9月9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北京废止了《禁放规定》。12年后的2017年,北京烟花爆竹燃放政策拟再次“收紧”。

  数据显示,近五年,北京春节期间空气重污染天数在2天至4天之间,特别是除夕、初一、正月十五3天的PM2.5平均浓度明显高于全年平均浓度。今年除夕夜间,通州、房山良乡凌晨1点PM2.5浓度达到1000微克/立方米以上,而同期远离燃放区域的密云水库PM2.5浓度始终保持在100微克/立方米以下。据测算,扣除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影响,北京市全年PM2.5平均浓度可能下降0.4—0.7微克/立方米。

  此外,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情、伤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2005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全市因燃放烟花引发的火警2000余起,伤亡数十人,直接财产损失约1.5亿元。

  关键词:停车管理

  停车管理员拟获劝阻告知权

  为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相应的措施。拟规定“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拟新增的这一措施,可补充交管警力及交通协管员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但需要说明的是,路侧停车管理员并不是执法主体,其被赋予的并非是执法权,只能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告知,是否处罚还需要交管局确认。”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只是在制度设计上作出了规定,针对如何规范管理员的行为,其上岗前要经过哪些培训,其行为如何监督等,还需要等条例通过后,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逃缴停车费最高罚1000元

  根据条例草案,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对停车人逃缴停车费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路侧停车电子收费改革的推进,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上缴财政,逃缴停车费的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而是涉及到行政违法,可以设置行政处罚。

  推动共享车位错时开放

  条例拟规定,“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基本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

  考虑到加大居住区停车资源挖潜,条例拟规定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规定乡镇政府、街道组织居住区停车资源内部挖潜,推动开展错时共享,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同时拟规定“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民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具体办法由人防部门制定”。

  道路停车收入要定期公开

  条例还提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同时鼓励停车设施实行电子收费。

  为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保障道路通行功能,有委员还认为,应利用价格机制解决道路停车超负荷和地下停车资源空置的问题,同时明确定期将道路停车收入情况向社会公开。

  为此,二审稿中规定,“道路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除夜间允许居民临时夜间停车等情形外,应当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且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小区停车费调整需半数业主同意

  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单位的电话、网址等,受理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条例还规定,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邹乐

【责任编辑:王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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