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APP下载

新手骑行身亡获赔62万 组织方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7-09-18 07:30 来源:北京晨报 

   百年以来,哈雷摩托车被赋予了激情、自由、狂热等诸多品格,对热爱摩托车的骑手来说,拥有一辆心仪的哈雷摩托车简直再开心不过,但前提是你要有一定的车技来驾驭这种重型摩托车。刘某此前从一家公司购买哈雷摩托车后不久,尚在增驾实习期内的刘某就参加了公司微信群组织的密云骑行活动,其间不慎坠沟身亡。家属认为,组织方未告知风险难度,带领经验不足的骑手行驶危险山路导致惨剧发生。于是,家属把教练陈某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170余万元。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陈某组织骑行活动系职务行为,因公司在此次骑行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该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家属62万余元。

   参加骑行活动坠沟身亡

   2015年6月18日,35岁的刘某购买了一辆报价近14万元的“哈雷戴维森”牌摩托车,经销商是北京市风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车后,他兴致勃勃地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哈雷骑行学院,随后在顺义区的一个停车场内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骑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刘某加入了名为“哈雷戴维森骑行学院”的微信群,群主是风火轮公司的销售兼骑行教练陈某。

   同年8月13日,陈某在群里组织发起骑行活动,定于8月15日骑车前往密云区,集合地点为公司销售大厅。尽管是个新手,刘某还是报名参加了。当天,天气状况良好,一路上车辆并不多。骑行队伍拉得很长,陈某骑在后面。

   骑行前,刘某身体就已经有些疲惫。当天下午1点50分,当他行驶至密云区黄土梁村西侧时,突然操作失控,摩托车撞到了标志杆上,人一下子飞了出去,跌至路侧三米深的沟里。直至下午4点45分,刘某才被送进医院抢救,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诊断书显示,刘某胸部和骨盆多处骨折,胸腹部有闭合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刘某取得驾照仅几个月,尚在实习期,新买的哈雷车也仅仅行驶了120公里。

   路线被指不适合初学者

   “如果不是有专业教练组织,我爱人肯定不敢骑。”宋女士说,丈夫的老家在平谷,有朋友让他开车回去秀一秀,他都没敢应答。陈某在组织骑行前曾在群里说,这次活动比较近,相对休闲。但事实上,当天的路段是高速加山路,并不适合初学者。事发地点更是地形险要,均为下坡和急转弯路段。

   “两被告组织骑行活动,应首先了解参加者的驾驶技术和水平,据此选择和设定路线。对于此类危险指数极高的活动,对方在未尽安全保障措施且未告知风险和难度的前提下,就带领经验不足的骑行者行驶险峻陡峭的山路,导致悲剧发生。”

   由于事故发生后心理压力大,风火轮公司骑行教练陈某已于去年3月辞去了工作。在他看来,出事地点为连续转弯的山路,路旁有连续转弯的提示牌。这样的路段对于初学者来说,确实比在普通道路上驾驶要难,但在他看来,驾驶难度只算是有限。

   ■法官释法

   公司承担职务行为后果

   承办此案的史震法官向北京晨报记者解释说,摩托车骑行活动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对驾驶员的资格和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对驾驶人员的人身保护措施的要求也极为严格。虽然有证人证明陈某进行了风险提示和告知,但通过微信内容显示,被告未能对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进行合理预估。

   例如,陈某说此次骑行活动属于休闲型,也未对骑行的线路进行考察和合理的选择,选择的路段系多弯山路、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同时,也没有对骑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进行合理的部署和安排,未安排救援车辆及人员、未制定应急预案。

   特别是对刘某的驾驶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查,即安排他参与活动。也没有考虑到刘某持有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就安排有连续转弯的山路,而事发地点正是连续转弯且下坡的山路地段。据此,可以认定风火轮公司在此次骑行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众所周知,骑行活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摩托车的技术要求比在普通公路上更高,所投入的精力和体力也要更多。虽然事故并非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但公司在骑行活动的道路选择上仍存在一定过错。”史震说。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组织此次骑行活动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陈某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风火轮公司承担。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教练自认尽到安全义务

   出发前,陈某提醒过各成员要按照自己的安全速度行进,不能超过国道每小时60公里的限速。事发后,他及时对刘某进行救助,第一时间联系医院、警方和公司。他认为,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当天参加骑行的成员也表示,出发前,陈某告知了大家需要佩戴头盔、护肘等保护措施,也口头告知了参加人员安全措施、路线、怎样保持车队、车速不超过60公里每小时、遇见突发情况如何处置。但原告认为,陈某告知的安全事项与本次活动危险性不符,简单的告知不能证明尽到了安保义务。

   本案中,风火轮公司也不同意赔偿,认为其与刘某之间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刘某曾与公司签订承诺协议,保证遵守交通规则并自担风险。另外,公司并未授权陈某组织这次骑行活动,该活动是微信群车友自行发起,与公司和陈某都无关。公司还认为陈某选取了适当的天气、时间及路段,发现刘某受伤后及时救助。公司也派出员工去现场救助并进行辅助工作,还配合了医疗过程。

   是否属职务行为成关键

   庭审中,关于此次骑行活动是车友自行发起还是公司授权陈某组织,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方:公司发起活动

   微信群由公司官方运营,刘某参加微信群组织的骑行活动,陈某是活动的组织发起执行人,属于职务行为。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组织活动系职务行为

   陈某表示,公司为产品推广和销售要求他建微信群,定期组织学员活动。所有的骑行路线及时间地点,都由公司最终确认。活动当天的集合地点在公司的销售展厅,公司还提供饮料及早餐。他强调,当天是自己的工作时间,他骑乘的哈雷摩托车也由公司提供。

   被告公司:活动事先不知情

   但风火轮公司否认事先知情,并称该微信群是陈某的个人群,并非公司的官方群。当天的早餐由陈某自费购买,且当天也不是陈某的上班时间,而是调休。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是公司给员工的试驾车,以达到一定的宣传效果。公司表示:“如果是官方组织的活动,会有救援车跟着,但此次活动没有相关救援的车辆和安保人员。”

   法院判决公司担责三成

   近日,此案一审在朝阳法院落判。法院认为,尽管陈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公司曾授权其组织此次骑行活动,但结合在案证据以及骑行活动客观上对被告公司具有一定宣传效果的情形,足以认定陈某系职务行为。

   关于两被告对骑行活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判决书中指出,风火轮公司通过员工陈某组织的骑行活动这一先行行为,而产生了对参加骑行人员安全的保障义务。法官同时指出,刘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对自己的驾驶技术应有合理的认知。微信内容显示,骑行开始前,他就出现疲倦的状态,应当合理判断是否继续参加骑行活动。刘某对事故负全责,故对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的70%。

   此外,法院还认为风火轮公司提供的《哈雷戴维森骑乘者承诺协议》中有关公司免责的内容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风火轮公司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2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想】
相关文章
你可能还喜欢看
热点新闻更多>>
图片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