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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年司法考试,出题人放的水有点烫

发布时间:2017-09-17 23:07 来源:律团说法 诉箭网 公司法务联盟 作者:高佳迎

    本文系青团子整合 转载请联系后台

    我们常常看见这样一句话:

    “人类没有任何考试的庞杂可以超越司考。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这个量早已超越了人类的记忆极限。”

    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在持续了16年之后终于要在今年收官了,从明年开始,这一考试就要变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所以,考生们,你们觉得今年的司考放水了吗?

    考生:我觉得放了,开水。

    答题全靠一身正气

    据前方考生实时报道

    今年的题又难到哭都哭不出来

    答题靠的全是一身正气

    卷一懒政干部孙连城

    卷二小伙误烧大风厂

    如果发现男友涉毒后该怎么办

    先别报警

    快跑

    毒瘾发作后他可是要砍人的!!

    在《人民的名义》里

    我们见识到了冰箱藏钱

    现在我们发现了更强的操作

    那就是

    把钱藏到抽油烟机里

    丙为报复周某

    花了5000元的路费

    把周某12岁的儿子带到外地

    以2000元的价格卖了

    周某:???

    但是,如果你觉得

    出题人就是在故意刁难你

    那你就错了

    因为他们连自己人

    都不放过

    考官你听我说

    往年精彩回顾

    最让人崩溃的,是“与时俱进”的考试题目,让你防不胜防。下面团子君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往年的奇葩考题,一起大开眼界!

    反转太快来不及反应

    (2015年司考卷二)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一直想死……直想死……想死……死……)

    甲乙恩怨何时了

    (2015年司考卷二)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出题人你到底要闹哪样!)

    虚假的甲乙丙丁情

    (2015年司考卷二)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老丁,你死的好冤!)

    抢劫引发的命案

    (2015年司考卷二)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好一个爱狗如命的老婆婆!)

    年度送命题

    (2015年司考卷二)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问题又被抛回来了…)

    你敢说这是真的吗?

    (2008年司考卷二)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问:项链都还了,算不算犯法?

    答:第一,甲是趁乙不注意时抢走项链,且跑出50米(可认定为脱离被害人控制),成立抢夺罪既遂;第二,甲返回把项链扔回给乙并扇了两巴掌,从主观上分析,甲已经没有抢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故而该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第三,上述甲的两个行为的主观方面不同,成立两罪,且不属于竞合的情况,故而应当采用数罪并罚原则(具体量刑还应考虑到乙被扇后的伤情)

    (项链:好了都是我的错!)

    人在家中院,锄头天上来

    (2010年司考卷二)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自己妻子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问:甲犯了什么罪?

    答: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甲不成立对乙的故意犯罪,但对乙的哥哥成立过失伤害罪(致人重伤)。

    (哥哥:我今天就不该来。)

    戏精甲乙丙公园追逐案

    (2015年司考卷二)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追到偏僻处就“因故”离开?我觉得有问题。)

    据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称,这些题目很多都源自真实发生过的案例(…),虽然看似雷人,但都有法律条款上的考点。

    另外,有大神总结司考的高分秘籍就是……不要深究,千万不要深究!!!

    最后,赠送一个号称“司考终结者”的史诗级考题↓↓↓

    等等,那我们呢?

    今年是国家司法考试收官之年,明年起该考试将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全日制、非法本的学生将无资格参加考试。但是,有些人突然按捺不住了:那我们呢?

    / 教师 /

    / 会计 /

    / 勇气 /

    其实在团子君看来,资格证书不管有没有限制,都不是决定你专业素养的根本因素。即便全天下的人都可以去考取教师资格证、会计注册证,你自己的实力也不会受此影响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好好学习才是王道!

    最后还是预祝今天参加司法考试的各位取得一个好成绩啦~

【责任编辑:江苏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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