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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添新证据!产妇跳楼自杀事件真相浮出?

发布时间:2017-09-06 12:36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中国青年报官微

  导读

  陕西榆林一名待产孕妇跳楼自杀事件,陷入了重重的迷雾之中。

  待产孕妇五楼坠下身亡 警方:系自杀

  据华商报报道,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马某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

  公安机关勘查认定系自杀,已排除他杀嫌疑。

  医院发说明: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

  事发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9月3日早上,该院官方微博发文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微博如下: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XX跳楼身亡,随后网络出现相关不实网帖。为正视听,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产妇马XX,女,26岁,身份证号6127XXXXXXXXXX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2017年9月3日早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综上所述,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我院对产妇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哀悼和同情,对颠倒黑白、意图利用跳楼事件谋求不当利益的造谣者表示极大愤慨并保留依法维权权利。

  家属回应:不认可医院声明,曾主动提出剖腹产

  9月5日上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他表示不认可。

  家属出具的情况说明 北京青年报 图

  延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延先生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做剖腹产,我们不会不同意的。在这之后我也着急了,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医院的朋友,让他找熟悉的医生做剖腹产。打完电话,护士出来就说我妻子人不见了。”延先生称,事发后,医院也没有出面给出任何的解释。“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9月5日下午,针对医院的上述说法,现代快报记者拨打孕妇丈夫延先生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联系上了延先生的堂哥,他在接受采访时,和先前延先生的说法一致。

  这使得事情变得复杂,相关责任认定,有待依据进一步的事实调查。

  监控曝光 医院再发说明:对事件主要争议点释疑

  产妇跳楼事件监控视频首度曝光:疼痛难忍两次下跪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今日凌晨1点左右,榆林一院又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

  文中对事件主要争议点释疑:

  (一)产妇死因?

  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二)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

  1. 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2. 《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

  3. 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三)为何必须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四)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

  1. 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2. 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3. 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 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五)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1. 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

  2. 《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编辑:张力友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综合整理自华商报、现代快报、北京青年报、@榆林一院、新京报"我们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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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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