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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挑食”火了!吐槽食堂者被刑拘,网友有无“差评权”…

发布时间:2017-08-20 19:15 来源: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报官方微信

    导读

    近日网友因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警方给出的理由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19日,邯郸警方回应称,已责令涉县公安局重新审核。网友表示,以前经常吐槽食堂的饭菜难吃,看到新闻后心里怕怕……

    近日,有人在百度涉县贴吧、搜狐网、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传播“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

    原帖如下▼

    来源:手机截图

    8月16日河北涉县警方查明,信息发布者叫张某,6月初在医院就诊期间,因觉得饭菜一般,于是就在网上发布了这篇帖子。该网友最后“吐槽”称:

    医院搬迁搬出新高度,医疗水平没听说提高多少,倒是把涉县老百姓的消费水平提高不少,原来住院一天7、8块吃不了,现在20块吃不饱,5毛的小米汤呢?1块的大包子呢?4块的卤面呢?5块钱一个人吃不了的饸洛面呢?6块钱四个菜的米饭套餐呢?都搬没了?那良心呢??????

    8月8日,用户名为涉县石子的网友发帖称自己是涉县医院(新址)餐厅经营者,并回应了上述网友关于医院餐厅的“吐槽”。

    网站截图。来源:辽沈晚报

    回帖称对于“帖子指责我餐厅饭菜贵、量少,我虚心接受,经营期间,虚心接纳所有人的监督和建议。”

    事情到这里好像应该就这么过去了……

    然而……


    涉县警方:发帖者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9日下午6时许,涉县广播电视台报道称,大干100天,让涉县更加和谐平安。涉县公安局将县十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于近日成功破获两起虚构事实、网络传播、扰乱公共秩序案。其中一起,是涉县城关派出所接警,称:有人在百度涉县贴吧、搜狐网、微信群等网络传播以“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对医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来源:微观涉县

    接警后,该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警方查实王某、张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目前,二人均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报道表示,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网民,网上传播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

    这样的结局

    可真是吓cry一众网友


    消息一出。

    小伙伴们纷纷表示:“我错辣!再也不敢吐槽食堂不好吃了!”

    @祖传单身狗:吓的我赶紧把外卖订单上的差评删了!

    @走神的学长:我刚刚发了学校食堂饭菜怎么难吃,会不会被抓?!

    @房虫小周:兄弟们,我上学时候抱怨过初中,高中,大学食堂饭菜不好吃,现在立马自首,还能争取宽大处理不????在线等,心急如焚啊!

    @阿雅小姐姐:我都不敢发朋友圈说单位食堂难吃,怕领导看到。

    邯郸警方回应:对该案重新审核

    据河北邯郸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邯郸公安网络发言人”消息,邯郸警方回应“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一事,表示对该案进行重新审核,如果存在执法问题,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全文如下:


    消息一出,不少赶着“删差评”的网友纷纷围观:

    不少网友表示会继续关注:

    也有网友不理解,事件的主体是医院和当事人,却为啥惊动了派出所?


    有人认为,只要不造谣就没毛病:

    也有网友猜测,可能是对医院造成了负面影响……

    公安重新审核

    此案件算是反转了吗?

    也不一定,

    接下来还要看警方的具体调查。

    不过,想给差评还真没那么容易……

    作为消费者,对于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现实中往往遇到困难……

    消费者有“差评权”,怒喷不一定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按照自身消费体验给出消极评价,就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对于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有吐槽的自由。即便是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由于不同的消费者的体验和感受有区别,商家也无权要求消费者一致好评。


    但是,消费者的怒喷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尽管用户享有给商家差评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然是有边界的。如果商家能够证明“差评”包含故意侮辱、诽谤内容,恶意损害了商家声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差评”行为就构成名誉侵权。


    你曾经给过“差评”吗?

    给差评后,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编辑:张小松

    综合:中国新闻网(cns2012)、辽沈晚报(ID:lswbwx )、涉县吧微信公众号、万江普法(ID:dgwjpf)、新浪微博等。

    转载须知

    请发邮件至weixin@cyol.com获取授权,转载时须在文首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微信号:zqbcyol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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