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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忍!又一只熟人的脏手伸向女童……

发布时间:2017-08-16 20:05 来源:中国青年报官微 

  导读

  南京南站亵童案件还未尘埃落定,又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事件出现。14日,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子的裤子内摸其身体。目前,嫌疑人杜某已被抓获,系女童姑父。

  熟人作案隐蔽性强,难道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就真的无解了吗?

  14日,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不止一次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儿的裤子内摸其身体。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机,无反抗情绪。

  据知情者称,该事件发生于重庆西南医院。随后,警方联系目击者了解女童与男子是否为父女关系,并展开调查,全力核实情况,并已就案情进展进行了通报。

  猥亵儿童案连年高发,八成是熟人作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5月28日在北京表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猥亵行为属于性侵害的一类,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而法院给出的仅仅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

  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赵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形成案件数量——媒体曝光数量,这个比例是逐渐递减的。”

  此类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熟人作案呈现高发状态。《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显示 过去一年曝光的性侵案件中,80.20%均为不同程度的熟人犯罪。其中,师生关系占比最高,邻居关系紧随其后。

  而据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统计,在性侵未成年人“熟人”中包括:继父、养父、其他家庭成员、雇主、老板、培训学校的老师、公立学校老师等。

  女童保护专家团队表示,熟人作案比陌生人作案更为隐蔽,多次、多年侵害的现象更为集中,亟待引起未成年人监护人、教育者的重视。

  应报案没报案的,要承担法律后果

  面对来自成年人的伤害,未成年人显然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从南京和重庆的两起案件来看,被猥亵女童甚至毫无反抗意识。

  北京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赵辉律师在接受中青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多于形成案件数量,原因有三。

  一是证据存在问题。很多受害的孩子年龄有限,可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也可能在被侵害很长时间后才告诉大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缺失,很难有足够的证据对施害人进行指控、立案处理。

  二是部分家长的传统意识使然。家长认为遭受性侵不是值得摆上台面的事情,出于对孩子的保护,选择忍气吞声,或者与对方私了。

  三是受到了施害人的胁迫,孩子不敢说出来。

  赵辉律师表示,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伤害,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或报警。另外,去年三月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跟孩子生活比较密切的老师、居委会、村委会、社工、医生等人, 如果发现孩子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包括性侵害),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公安机关也应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如果应当报案的人没有报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告不理?熟人轻判?No!

  赵辉表示,现有的法律更多注重的是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立案、惩罚、追究,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处正在逐步加强,现在已经比较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猥亵,不但不会减轻处罚,相反更应从严制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赵辉认为,对这类案件而言,更重要的预防工作,相关规定却较为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不过,这样笼统的规定,反而失之于明确。

  赵辉律师建议,不妨由民政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如民政部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可以扩大范围,保护全社会的儿童。

  记者/朱健斌 张力友 编辑/骆沙

  综合整理自未来网、新京报、中新网、中国青年报、我在现场(ID:xhswzxc)、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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