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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欲讨恋爱费微信记录借款应当还

发布时间:2017-08-13 03:3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莹

  □ 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李清连

  2015年,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不久两人便发展成恋人关系。之后,张某经常在微信上以没钱充话费、要还人钱等各种名义向邱某借钱,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

  刚开始,邱某觉得为了女朋友花钱是值得的,就这样,两年下来,他在张某身上花了2.3万元。但张某一直都没有结婚的意思,于是邱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虽然在微信上同意归还,但却迟迟不见履行。

  “她根本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而是以恋爱为名向我索取钱财。”一气之下,邱某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了法庭。

  对此,张某辩称,自己是诚心要与邱某结婚的,不然也不会跟他维持两年的男女朋友关系,最后没有结婚不是自己的问题,而是邱某的母亲从中阻挠。而且邱某这两年也只给了她两万元左右,只有1000元是她向邱某的借款,其余款项都是邱某为了维持情侣关系自愿给的,而且自己在微信上没有说要全部归还,只说了要还1000元。

  经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归还邱某在双方恋爱期间的借款1.6万元。

  热恋中的情侣往往会为对方付款,对于日常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然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而在本案中,有证据表明,张某在微信上明确表示了借款的意图,且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借款,张某应归还相应的款项。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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