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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分析师电视推荐自购股票套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7-31 12:55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平研哲 王烨捷

    中青在线上海7月31日电(平研哲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证券公司、专业中介机构等的内部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业界称之为“抢帽子”。

    2017年7月28日上午10时30分,上海一中法院对本市首例使用“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某担任国开证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某证券类电视节目嘉宾。期间,朱某在其亲属“朱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前述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上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朱某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5.48万余元。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朱某在开庭审理时能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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