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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一批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19 18:1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葛鹏 沈雁 中国青年报 董碧水

    中青在线杭州7月19日电(葛鹏 沈雁 中国青年报 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互联网+金融”催生了一个行业的发展,也让百姓多了投资的渠道。但一些混乱信息,也蒙蔽了许多投资人的眼。今天,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一批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据悉,这也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浙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中,筛选出来的典型案例,在警示行业从业人员的同时,希望也能提醒消费者进行安全防范。

    新《广告法》第25条明确:“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语气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二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28条则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据介绍,浙江工商部门此次开展的广告专项整治,查处即是此类违法广告,共查处案件135件,罚没款347万元。

    附:公布的十个案例

    一、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发布名称为“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贴心存”海报广告,含有“以满足客户利息收益最大化”“实现收益最大化”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203000元。

    当事人在其大厅内放置“金羊献瑞 丰收送礼”宣传单中,印有“2、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内的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享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在其使用业务文书《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及综合服务协议书》中标注“第十条 附则……二、本协议由乙方负责解释、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银行服务性质”等条款,以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处以罚款2000元。

    二、嘉兴鼎赞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自办的“浙商e贷”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含有“浙商e贷年化收益率最高19%”“30倍活期存款收益”“5倍定期存款收益”“安全 低门槛 高收益”“抵押+质押 有保险”“本地业务100%兑付”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5万元。

    三、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自营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务平台发起”“在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支持下,由民间借贷中心为主发起,同时牵手当地多家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会等机构共同推动筹建的一家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提供本息100%担保”“年化收益8%-12%”“年化收益15%”等内容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且当事人在网站的合作伙伴条目超链接中,使用了当地人民政府的网站链接,实际上双方不存在合作伙伴关系。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平阳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20万元。

    四、舟山鸿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外发放含有“月月鸿、季度鸿、双季鸿、鸿鸣宝,投资期限:1-12个月不等,预期年化收益率:7%-14.5%不等,理财金额10万元,到期收益”等内容印刷品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在其经营场所墙面上设置内容分别为“鸿鸣财富、诚信金融企业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上海市宁波商会理事单位”“CFIA会员单位舟山鸿鸣投资管理、会员证书:LC0059,有效期:二年,中国理财业协会(上海分会)”等铜制牌匾,对企业自身商业信誉、经营状况、形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而无证据予以证明,影响消费者判断其商品或服务质量,引人误解。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81120元。

    五、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城城理财”上发布含有“28%超高收益”“安全保障:国资背景平台(光大金盛国资控股信用无忧)、资金安全保障(5000万风险垫付准备金100%本息保付)”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0万元。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荷花营业所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在营业所大厅摆放广告牌和宣传单的形式宣传其代理的保险理财产品,广告中含有“行长推荐,6年后可得35475,中邮财富嘉1号:第1年交1万,预期收益912.5元,第2年交1万,预期收益912.5元,第3年交1万,预期收益912.5元,第4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第5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第6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年年好新A,中邮年年好新A款两全保险,产品特色,打造中邮良心产品,真正为您好,保本更好,保单满一年保证收益3.5%(56至65周岁客户为3.4%),一年后所交保费每年增值超过3.5%,五年满期保证收益不低于18.6%”等内容,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衢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0万元。

    七、宁波十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的“十鼎贷”网络平台发布含有“信用转贷标,每天千1利息,一年投1万手机有了,一年投五万出境游有了,一年投一百万小轿车有了”“安全保障、收益高、理财便捷” “年化收益率15%至22%,日利率0.01%至0.08%”“保障方式:由宁波十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100%本息保障”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7万元。

    八、丽水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发布投资理财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报纸夹送方式向群众发放广告宣传册。宣传册内容所涉及的宁波高格卫浴产品有限公司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在8%—17%之间;买三个月当场额外返现0.5%、买半年期当场返现1.2%、买一年期当场返现1.7%、买一年半期当场返现2.2%、买两年期当场返现3%”等内容,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46800元。

    九、宁波菜牛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的“菜牛钱袋”网站上发布含有“层层过滤,实物抵押0风险”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实物抵押0风险”,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4万元。

    十、温州盈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网站上发布“震撼来袭 增利宝0风险”广告,含有“预期月化收益10%——20%;当你股票上涨时 让你获得额外收益;当你股票下跌时 减少损失;预期收益率:预期月化收益率10%—20%;逾期投资收益不作为最终承诺; 本投资项目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亏损,由本公司承担,投资人不承担损失”等内容。

    经查,上述“增利宝”广告系当事人为增加网站点击率,抄袭其他公司产品发布,实际上并没有经营该理财产品,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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