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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安全VS版权保护

阿里云一审被判侵权提出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27 05:17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何林璘

  “对不起,这个官司我不服!”对阿里云被判侵权一案,阿里云在其官方微博上这样公开表态。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家名为乐动卓越的游戏公司起诉阿里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阿里云败诉,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26万元。阿里云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国内首例涉及云服务器责任认定的侵权案,该案引起云服务行业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论。争议的关键点集中在云服务器这一新生互联网产物是否适用于旧法?是否属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阿里云以保护隐私为由拒删侵权内容并提供用户信息的态度,也引起了“如何衡量网络隐私安全保护和版权保护”间“度”的讨论。

  法院认定阿里云承担侵权责任

  《我叫MT online》是一款由游戏公司乐动卓越研发、运营和享有著作权的游戏。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接到了玩家的投诉,称一家运营在境外的网站正在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下载和游戏充值服务,是《我叫MT online》的山寨版。

  乐动卓越通过whois域名查询系统、域名备案系统,均没有查到该网站的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经调查发现,该山寨游戏经营者是阿里云服务器的用户,将《我叫MT畅爽版》的游戏内容搭载在了阿里云服务器上,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提供游戏服务,获得了一定收入。

  这就是乐动卓越起诉阿里云的主要原因。

  一审判决书上说,当乐动卓越发现该盗版游戏被搭载在阿里云服务器上以后,曾于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阿里云删除他们认为侵权的内容,并要求阿里云提供该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并没有得到阿里云的积极配合。乐动卓越公司因此认为,阿里云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由此将阿里云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不具有实现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是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侵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关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

  而阿里云对于乐动卓越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第一次发出通知,阿里云在长达8个月内未采取任何对应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客观上导致损害后果持续扩大,因此,石景山法院判定阿里云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乐动卓越26万元。

  云服务器是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吗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联系了阿里云公司的公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仍在上诉阶段,阿里云不便发表看法。

  此前,阿里云公司代理律师、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春曾表示,阿里云公司并非涉案游戏的上传者和经营者,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规定,阿里云服务器到底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成了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点。而对于这一点,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如果被告所提供的是物理服务器的租赁服务,那么肯定无人会认为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阿里云所提供的是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所以理所当然应默认为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有着不同的看法。他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云服务器与普通的信息存储服务器并不相同,前者集中于处理数据能力,而后者则是内容存储服务。朱巍打了个形象的比方——云服务器是计算的CPU,信息存储服务器则是硬盘。

  而这一点也是阿里云代理律师乔春的抗辩观点,他认为,阿里云服务器业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义务。

  朱巍说,相比于类似于微博、微信、云盘等信息存储器上可以公开看到的存储内容,很容易判断存储内容是否造成侵权,云服务器所面对的只是众多的数据。“阿里云能够控制的是计算能力,而不是存储和服务内容”。

  而对于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中并无明确规定。朱巍曾以法学专家身份参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司法解释的起草。他直言在起草时,36条中所提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多的是指新浪微博、微信、腾讯、云盘、空间等这样的存储型平台,“负责任地讲,当时根本没想到云计算的问题,因为当时立法时根本没出现过类似问题,侵权责任法出台时,云计算也才刚刚起步”。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服务器性质认定,一般都认为是信息存储型服务器。例如,在快播案中对快播平台性质的认定就是存储型服务器(缓存)。”朱巍认为,像云服务器这样的新事物,不能简单地适用旧的法律规定。“法律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对服务器类型认定的混同,将云计算误认为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云服务器误认为是云盘”。

  为何阿里云迟迟不删除侵权内容

  阿里云迟迟不删除侵权内容成为法院判其侵权的重要原因。

  乐动卓越起诉的是阿里云侵犯自身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条例便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也即是避风港原则: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但诚如前文所述,“通知删除规则”只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阿里云、腾讯云等这样的云服务器并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赵占领认为,“该案件无法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

  朱巍表示:“如果适用的话,当别人通知云服务器删除内容时,阿里云为了审核内容,就势必要进入用户存储在阿里云上的数据,看到用户的‘秘密’,这样基本的网络安全就没了保障。”

  在阿里云的官方微博评论中,有不少网友支持阿里云拒绝删除“侵权内容”的做法。

  一位互联网公司技术负责人告诉记者,可以理解阿里云拒绝删除内容和提供用户信息的做法。因为按照服务的要求,云计算的服务商无权碰触用户数据,不能被要求删除和审查服务器上的用户内容,就删除和审查,否则数据隐私安全就无从保障。

  朱巍做了个假设,假设阿里云等云计算公司再遇到此类事件时,为避免被判侵权,就会立即通过技术介入用户数据内容,窥探用户计算数据等相关高价值信息。毫无疑问,这也就不会再有用户愿意将高价值数据放到第三方云端。

  事实上,作为云服务器,阿里云、腾讯云等审查内容的难度也很大。“这不像在微博、云盘上,有人存了一个黄色电影,有人传播谣言,这些内容侵权与否,存储器很容易看得出来,云服务器若要审核,面对的都是数据”。

  那么对于云服务器来说,如果“通知删除规则”不再适用,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吗?

  朱巍认为,相比于一味地拒绝删除,阿里云其实有更好的做法,即贯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提及的“反通知”原则。

  “具体来说,假如有公司通知阿里云,要求删除侵权内容,这时阿里云也应第一时间将权利方的要求通知给被告的云服务器用户,告诉他‘现在有人说你侵权,如果你没有侵权,请在几日之内拿出证据’,如果该用户拿不出证据,这时阿里云可马上采取删除措施;但若对方拿出了证据,那就交给法院裁决,此时阿里云无权利也无义务做删除。”针对云服务器,朱巍认为应该大量地适用反通知规则。

  网络隐私安全VS版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乐动卓越的诉求之一是要求阿里云将在其云服务器上的《我叫MT畅爽版》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

  尽管石景山法院一审判阿里云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乐动卓越要求阿里云提供该服务器租用者信息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阿里云在其官方微博上也公开表示:“数据隐私保护是阿里云的生命线。这次事件中,保护用户隐私是我们第一原则。我们认为,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阿里云无权审查任何用户数据。只有收到司法裁决通知,阿里云才会依法配合调查。即使输掉这个官司,我们也不会改变数据安全第一原则,阿里云将捍卫用户数据隐私到底。”

  目前,关于云服务器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云服务器提供商到底有哪些审核责任和义务,审核介入点有哪些,法律上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朱巍认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云服务器不能随便收到一个通知,就去看客户的数据。“与个案的侵权行为相比,我们更担心的是像阿里云、腾讯云等这样的云服务器提供商会滥用查看客户数据的权利”。

  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片面强调云计算服务标准的特殊性,可能会导致云服务器放任侵权情况的存在。与物理服务器相比,云服务器的低成本和便捷性也可能会助长版权侵权行为的出现。

  对此,朱巍认为不能因噎废食,要趋利避害,避免滥用这方面的权利,尽快立法。在尚无立法的情况下,朱巍建议,像乐动卓越这样的被侵权公司效仿腾讯诉OPPO案中腾讯的做法,在案件审理之前先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的禁令。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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