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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22 17:26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潘志贤

    中青在线郑州6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潘志贤)  今天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河南法院2017年度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五大典型案例,以此启发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增强学生自我保护、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预防校园暴力欺凌案件的发生。

 

    典型案例一:

    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张某(女)与郑某(女)系某中学在校学生,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约在校外打架。XX年1月5日晚19时许,张某直接联系同学及好友,同学及好友又联系他人,共2所中学、1所小学、1所大专院校学生及辍学人员约四五十人,到达约定地点,与郑某打架、助威或围观。期间,张某与其好友肖某先殴打郑某。双方停止后,被告人李某又以郑某在电话中辱骂自己为由,将郑某踹倒,并与被告人刘某、周某、杨某等人,分别持钢管、甩棍等工具,采取拳打脚踢等手段共同殴打郑某,致郑某身体十几处皮下出血,头部外伤引起颅脑损伤死亡。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周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周某、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五年、四年。

 

    典型案例二:

    钱某等7人非法拘禁案

    XX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女,17岁)与孙某(女)、周某(女)、郑某(女)、张某(女)、冯某(女)、沈某(女)及赵某(女,未满16周岁)等8人以被害人杨某说钱某坏话为由,经预谋将杨某约至公园,后带至宾馆,采取打耳光、脚踹、拽头发、表演色情节目等手段,对杨某进行殴打和侮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自7月9日晚起,又将被害人杨某带至网吧、酒吧等地,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7月12日晚,某酒吧老板见被害人脸上有伤,遂乘钱某等人不注意将其送往医院医治,杨某得以脱身。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沈某等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案例三:

    曹某诉孔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曹某与被告孔某(女)、严某、金某均系某职业中专在校学生,孔某与同校女生孙某、申某曾发生过纠纷。上述6人年龄均在15-16岁之间。XX年9月19日中午,被告孔某以当面道歉为名, 约同校女生孙某、申某到某花园见面,并联系严某、金某、郭某、张某(女)等人一同前往。原告曹某得知后,遂联系卢某、赵某、钱某等人与孙某、申某同赴某花园。双方见面后,孙某、申某被孔某联系的女性人员张某等人殴打,原告曹某及卢某、赵某被孔某联系的男性人员严某、金某、郭某殴打,致曹某损伤,经鉴定未构成轻伤,曹某因此遭受经济损失12082﹒39元。除案发后郭某主动赔偿2500元外,还有9582.39没有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孔某(女)、严某、金某因琐事相互纠集,以不同方式参与群殴,导致原告曹某受伤,三人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原告曹某在知晓打群架的暗示后,积极参与其中,推波助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当事人各方在事件中的作用和过错程度,依法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25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余款2082.39元由原告曹某自行负担。

    

    典型案例四:

    于某诉许某健康权纠纷案 

    原、被告均系某初级中学在校寄宿生。XX年11月2日,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并相约打架。当晚自习课后,二人在厕所相遇,于某先动手殴打许某,后许某持棍将于某下巴打伤。次日,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先后住院3次37天。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寄宿学习期间发生纠纷,许某用棍子将于某打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在课后时段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某先动手打人,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30110元;判决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8603元。

 

    典型案例五:

    朱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XX年10月14日下午放学后,被告人朱某伙同徐某、何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初中辍学者)在某中学校门外殴打该校学生王某,后王某与其同学张某、赵某又殴打朱某。10月18日,朱某、徐某、何某又分别在该中学男生宿舍殴打王某、在操场殴打张某、在该中学西边小学院内殴打赵某。后因殴打张某一事,徐某与朱某发生矛盾。10月19日,徐某电话联系何某,朱某电话联系黄某(校外成年人),双方在中学对面麦田内厮打中被民警查获。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徐某、何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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