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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频现 民间借贷如何摆脱暴力索债阴影

发布时间:2017-06-11 06:1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徐鹏 陈兆永

索债型非法拘禁频现民间借贷如何摆脱暴力索债阴影

  绘制/高岳

  民间借贷,如何摆脱暴力索债阴影

  □ 本报记者   徐鹏

  本报通讯员 陈兆永

  今年3月,山东省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爆社会舆论。尽管此案现正处于上诉阶段,但其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引人深思,高利贷致暴力索债便是其中之一。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获悉,该县侦破的非法拘禁案中,90%以上以追债为目的,属于勒索债型犯罪,且在这些追债关系中,大部分都属于违法借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相关报告也显示,因索取债务问题导致非法拘禁案件占到80%。据了解,类似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

  有关专家表示,民间借贷有其生存土壤,借债还债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相关部门需加大力度打击暴力索债,应建立对高利贷放贷者的刑事追责制度,不能只是简单认定高利贷合同部分无效就止步。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实行主动与被动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提升借贷双方的信任度,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索债型非法拘禁频频上演

  今年3月,祝云、祝真手头紧张,借了陈某一万元高利贷,扣除2500元高息后,拿到手的只有7500元,双方协议一个月内偿还。

  转眼一个月过去,祝云、祝真面对陈某等人的催要,一天天拖延。4月10日下午6时许,陈某叫来两同行,几经联系寻找,将祝云、祝真强行拉到一宾馆内,实行棍棒殴打,逼其还债。

  令人诧异的是,这起被拘禁受害人竟是拘禁他人的旧案逃犯。3个月前,祝云、祝真也以非法拘禁方式殴打杜某,原因仅仅就是小葛的前女友小贝,与杜某谈恋爱后,为杜某的新车花了几百元的车饰钱。随着交往加深,小贝打算跟杜某分手,并想要回自己为装饰轿车花的钱,不知何故杜某一直不给。

  小贝一个电话拨通了前男友小葛,小葛义气用事,喊来哥们儿祝云、祝真,3人对杜某实施了极尽侮辱的殴打,不仅拳打脚踢,让其到粪坑里打滚,还对着杜某脸面撒尿,对杜某非法拘禁6个小时,并逼迫杜某写下1万元的欠条,还将杜某新买的轿车扣下,让他拿6万元赎车。

  杜某被非法拘禁案发生后,祝云、祝真一直在逃。4月10日晚,一直潜逃的祝云、祝真,随着涉嫌非法拘禁的陈某等人案落网而归案。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历数武力讨债,临沭县公安局介绍,主要涉及几种类型:正当的逾期债务;利息超过银行4倍以上的高利贷债务;民间黑色债务;甲乙丙丁相互赊欠的连环债务。这些债务有的是陈年旧账,有的是一团乱麻三角债,有的建立在亲情圈、友情圈和熟人圈内,有的借贷字据不规范,更有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此这般,为一些不法债权人利用非法拘禁讨债埋下诱因。

  与临沭县公安局的分析相吻合,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发布的2015年、2016年非法拘禁案件情况报告也显示,两年内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因索取债务问题导致非法拘禁案件占到80%,均为被害人在履行金钱债务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或是拖欠正当债务逾期不还,或是无力偿还。

  据了解,在市南区检察院办理的这些案件中,贷款人往往要借贷人付出比银行利率高几十倍的“手续费”,或者是将借期内的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强迫被害人写下借条。这种非法高利贷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犯了借债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

  四大成因诱发武力讨债

  临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线民警反映,此类非法拘禁手段集中表现为:一是约束债务者的人身自由,以胁迫捆绑、禁闭等手段,或用车拉或强行带至旷野、乡间闲宅和宾馆内,形影不离地看守;二是实施辱骂、恐吓、威胁,逼迫其写下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三是动用棍棒器械,对债务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殴打,逼使其通知家人拿款赎人。个别债务人如自卫还击,容易造成双方伤残或死亡。

  据介绍,参与非法拘禁者多是社会闲散人员,20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多数。这类人员见利就上,在哥们儿义气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置法律于不顾,大多是两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主要是以一名为主,以找人帮忙参与给予报酬的形式运作。

  就索债型非法拘禁频发成因,临沭县公安局城里派出所民警李庆伟谈到:

  首先,不少犯罪嫌疑人嫌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太麻烦。犯罪嫌疑人袁某说,卢某去年秋向他借了两万元。本来说好当年11月归还,可到了12月,卢某却耍赖躲藏。这笔债务尽管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打官司,不仅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即便法院判决胜了,但如果卢某继续耍赖,可能也执行不了。所以迫不得已,就找了王某等人拘禁卢某,没想到,钱没要来,自己和帮忙的伙计都进了监狱。

  其次,高利贷的高出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是说,民间高利贷一旦超出了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将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一些民间放贷者不愿让法院判决“舍息”,就采取雇人非法拘禁债主或者保证人的手段,抱着侥幸心理,希望从债主或连带保证人身上索回债务。

  2015年,张某曾以高出银行5倍的利息向王某放贷5万元。因王某经营不善,逾期无力归还本息,在数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便找人将王某拘禁10小时,将其打成轻伤二级。

  第三,黑色债务不敢在阳光下讨要。所谓黑色债务,指不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非法债务、虚假债务等,现实表现为赌场债务、涉毒债务等。这类债务一般双方没有借款合同,即便立下字据也是常见的欠条,至于借贷因由,一般不出现在借条和字据上。如此这般,该类债务一旦债务人失约,债权人不敢公开讨要,往往选择非法拘禁形式私下解决。

  今年4月,因赌博受到多次处理的居民刘某被人非法拘禁,原因是他欠了朋友1万元。警方在将其解救后,对其非法拘禁的陈某只说刘某欠钱,但不说欠的什么钱,受害人刘某接受询问时,也是支支吾吾。事后据知情者透漏,刘某在赌场上曾经借了陈某的钱一直不还。

  第四,连环债务形成恶性循环。有的实施犯罪的债权人,本身也是债务人,而被拘禁的债务人,又是另一起三角债务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所经营的规模有限,一旦资金链环节出现断链,便容易滋生借贷纠纷。由此一来,你我他连环借贷的错综债务,容易造成强性追讨债务的发生。

  建议追究非法放贷者刑责

  “民间借贷有利有弊,一方面增加了市场灵活性,拓展了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引发了黑色债务、高利贷等社会问题,而以非法拘禁方式讨要债务则是实现债权途径时引发的犯罪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不同的原因、性质、途径,也会引发不同社会效果,这关系着国家相关部门如何介入,所以要探究问题本质。

  具体而言,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当然要予以保护,不过实现债权的途径要注意,不能采用违法手段。高利贷、黑色债务等本身就违法,再加上采用非法手段追债,可谓错上加错。对于违法债务及非法追债方式,司法机关要坚决予以打击。

  他建议,一些被拘禁者事后要勇于维权,向对方索要人身伤害赔偿。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展开对拘禁者和指使者的调查处理工作,也可防止被拘禁者自身受到二次伤害,如果选择沉默,很可能遭遇更严重的伤害。

  “在此提醒民间债权人,放高利贷风险很大,让钱生钱要选择正当安全的稳妥渠道,任何高回报的放贷都伴随着高风险。”李庆伟说,武力讨债不是捷径,所雇佣的讨债者一旦触犯法律底线,债权人难逃干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但无效后并没有对放高利贷者的惩处措施。”李长勇介绍,在美国,只要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范围放贷,是要入刑的。但是我国刑法对此并未设罪名,意味着对非法放贷者没有刑罚的惩戒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放贷者有恃无恐。为此,李长勇提出,应完善立法,建立对非法放贷者的刑罚机制。

  就规范民间借贷,李庆伟表示,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借款人担心掉入高利贷陷阱,贷款方生怕对方卷钱跑路,所以对于借贷双方而言,知己知彼非常重要。李长勇建议,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或平台,既要主动公开银行的贷款政策、条件、程序及进展,又要能够根据相关主体需要,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开对方的注册资本、业务往来记录等信息。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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