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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建议追究9人刑事责任,给予6人党纪或政纪处理,责成台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发布时间:2017-06-06 16:20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剑平

  中青在线杭州6月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剑平)今天,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并批复结案,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公布。

  报告对事故性质认定说,经调查组认定,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火灾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建议追究9人刑事责任,给予6人党纪或政纪处理,给予7人诫勉谈话;责成天台县政府向台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台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委、省安监局。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杨晶,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车俊,省委副书记袁家军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以及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彻查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发生。台州市和天台县接到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等工作。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徐加爱,副省长冯飞等省领导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有关领导也到现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等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2月6日上午,浙江省召开消防安全紧急视频会议,通报“2·5”重大火灾事故,传达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委副书记袁家军专门对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提出具体要求。2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号),对该起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省电力公司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实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附:浙江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厉海笑,足馨堂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熊守信,足馨堂股东、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徐挺强,足馨堂最大股东(占股45%),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朱平宰,协助足馨堂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并收取报酬,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王刚,一夫尚唐、东方尚雅的实际控制人,违规无资质从事装修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6.倪庆云,东方尚雅股东、工程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7.关荣林,东方尚雅工程部工长,系足馨堂整体装修施工项目和售后维修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8.张俊敏,王刚之妻,东方尚雅公司财务,妨碍事故调查工作,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9.郑浩哲,浩成尔公司法人代表,系东方尚雅施工所采用电热膜的供应商,伪造检验报告、假冒韩国品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对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决定给予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正南(原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

  2.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吴凌(原天台县委常委、公安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华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4.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李华(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处分。

  5.决定给予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马灵光(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行政降级处分。

  6.决定给予台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组教科干事高云鹏(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行政降衔处分。

  (三)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给予台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志坚(原天台县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2.给予三门县委书记杨胜杰(原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诫勉谈话处理。

  3.给予天台县委书记管文新诫勉谈话处理。

  4.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潘军明诫勉谈话处理。

  5.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崔波诫勉谈话处理。

  6.给予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益军诫勉谈话处理。

  7.给予天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梅东晓诫勉谈话处理。

【责任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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