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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今日开始实施

孩子三周岁以下父母一方留家照料

发布时间:2017-06-01 21:20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润文

    中青在线讯(黄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润文)《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

    据悉,《条例》于2017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设六章六十二条,根据预防对象和相应的工作特点划分为“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等内容。

    在一般预防方面,针对正常入学和正常家庭环境下的未成年人群体,《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实行政府领导、家庭主责、学校教育、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在重点预防方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信息,对留守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群体重点给予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父母外出务工携带未成年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三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条例》明确其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三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对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事项,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居委会或村委会。

    在特殊预防方面,《条例》明确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其收容教养。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设区的市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对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实施符合其身心特点的观察保护措施,开展评估、考察和帮教等。

    《条例》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共青团江苏省委书记王伟表示,团组织即日起将以“守护希望·共筑未来”为主题,运用多种形式在全省开展特色教育活动。同时,抓好重点群体的预防,全面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成长护航工程”。用好市、县两级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和个案维权服务。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强化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案件办理中的衔接配合。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进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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