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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案原告索赔5.1亿

发布时间:2017-05-30 03:21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何欣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公司)诉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被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因涉及“中国好声音”相关商标和栏目名称的权利归属等争议,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唐德起诉索赔5亿元

  原告唐德公司认为,被告灿星公司是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以下均简称为“涉案被诉侵权节目”)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涉案被诉侵权节目,并使用了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等标识;被告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协助被告灿星公司进行涉案被诉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两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包含“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标识等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媒体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亿元和1000万元诉讼支出。被告世纪丽亮公司在1亿元范围内与被告灿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灿星申请中止审理

  被告灿星公司认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播出的电视栏目的栏目名称,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经过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浙江卫视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鉴于浙江卫视已于2017年5月初在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省高院已经受理该案。

  由于“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权属的确定,将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被告灿星公司还主张,其基于浙江卫视的授权,有权在相应栏目制作及宣传中使用该名称,并不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原告唐德公司与荷兰Talpa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存在法律瑕疵,原告并未实际取得其主张的权利基础,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世纪丽亮公司认为,其系接受案外人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涉案被诉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活动,后其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前作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已经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被告世纪丽亮公司对原告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与被告灿星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好声音”庭审前已停用

  本案诉讼前,原告唐德公司曾于2016年6月7日针对本案两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因不服该裁定,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该复议申请。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是否具有其主张的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等权利或权益基础,两被告是否实施了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责任承担方式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合议庭当庭未对该案宣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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