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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中院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交通肇事案受害方获26万元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7-05-27 04:3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雷健 蒋春香 朱乐颖

  □ 本报记者 雷健

  □ 本报通讯员 蒋春香 朱乐颖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促成一起交通肇事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帮助受害方获得26万元赔偿金。

  据悉,这起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却因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休的赔偿金而差点动用武力。为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该案承办法官曾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倾心交流,并且连续三次前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主持调解,对各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这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得以圆满解决。

  2016年2月2日上午,阿行在不知道拖拉机车厢尾门没有关好的情况下,就在连山小三江路段行驶。在与对向而来的受害人阿琪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会车时,阿行所驾驶的车辆车厢尾门突然向左打开,与受害人阿琪发生碰撞,造成阿琪当场死亡。2016年4月7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阿琪在此事故中没有责任。连山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阿行告上法庭。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到阿行在事发后主动叫其儿子报警,并如实供述不法事实,是自首;另外,被告人已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阿行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同时判决涉案肇事车辆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阿行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3.7万余元。

  阿行不服一审判决,以赔偿金额过高、一审对其量刑太重等为由向清远市中院提起上诉。

  清远市中院承办法官在接到本案后,围绕双方争执的赔偿金额焦点,多次与上诉人阿行亲属进行电话沟通,并3次亲自到达连山县人民法院与双方进行当面调解。

  经过法官们不厌其烦地做原、被告工作,2016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终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阿行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双方就民事方面达成和解;同时刑事方面,因阿行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缓刑。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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