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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我国义务教育将从基本均衡走向优质均衡

发布时间:2017-05-23 16:18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樊未晨

    中青在线北京5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樊未晨)“新《办法》出台后,我们也会积极努力,对于条件基本成熟的地方,从实现‘基本均衡’向实现‘优质均衡’的方向努力。”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在发布上说。

    当天,还发布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田慧生撰文指出,《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公平发展从教育资源的基本均衡走向教育资源和教育质量并重的高水平均衡,即有质量的教育公平,学习者不仅有所学也要学有所得。

    据了解,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建立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2013年启动开展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4年来,全国教育督导系统始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战略性任务,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中之重。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已有182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今年预计还将有500个左右的县(市、区)接受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届时合计总数将达到2300个左右,占全国总数近80%。因此,“巩固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已经成为这些地区义务教育新的紧迫任务。”何秀超主任说。

    本次出台的新《办法》主要就督导评估的目的、依据、对象、原则、基本条件、内容与标准、程序、结果使用等作出了规定。《办法》中的评估体系的建设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核心,设计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资源配置”方面设计了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化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政府保障程度”方面设计了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依法履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教育质量”方面设计了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社会认可度方面,将通过调查,了解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对于县级政府和义务教育学校推进均衡发展成效的认可度。

    另外,《办法》对每项指标都设置了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要求,并将以考试方式招生、违规择校、重点校、重点班、“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弄虚作假、教育系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等情况,以及社会认可度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办法》还就评估原则、对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评估对象仍然是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评估程序仍然是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三四环节。《办法》还专门对评估结果使用作出规定,要求将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并要求对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出现滑坡、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问责和撤消称号。

    “对比基本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办法,本《办法》在督导评估框架的设计、指标的选取、标准的测定等方面,突出了‘更加均衡、更有质量’。” 何秀超主任说。(教育科学部编辑)

【责任编辑: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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