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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故意杀人上诉案 当庭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7-05-23 05:1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潘志贤 毛雪

  5月18日9时,被告人刘东魁故意杀人上诉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级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

  14时10分,张立勇宣读判决书,一审中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刘东魁,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5年5月21日22时许,在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西后街55号胖嫂米线馆,刘东魁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芬发生争执,喝酒后的刘东魁恼怒之下,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李某芬6岁外孙李某格胸部猛砍一刀,又朝赶来的李某芬左肩部连砍两刀,致李某格死亡、李某芬轻伤。

  作案后,刘东魁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刘东魁多次向被害人其他亲属以及110打电话,请求他们救助被砍伤的妻子和外孙。次日,刘东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原告人李某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6千余元。宣判后,刘东魁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期间,根据检察员、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分别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案件相关情况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法庭围绕刘东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某芬是否有过错、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上诉人刘东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休庭后,合议庭随即进行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进行了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东魁仅因琐事,酒后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死者为年仅6岁的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刘东魁逃离案发现场后,多次打电话给亲属让卖掉三轮车救治李某格和李某芬,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二审期间,刘东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听取了13位人民观审员的意见,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上诉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月18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人的席位不同于往常,被安置在了辩护人一侧,“这样的目的是有效保障被告人及时与辩护人沟通,确保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减弱以往法庭布局中被告人处于受审地位的色彩,更好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张立勇说。

  当天的庭审,法庭邀请了由基层群众组成的人民观审员旁听案件,合议庭听取了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丁巍、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史银生、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崔秉哲旁听了庭审,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高校学生等社会各界群众400多人参加了旁听。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确保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任务在十九大召开前全部完成,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法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审判一线办案,不办案的法官要退出员额。

  “全省法院目前已经完成了首批入额法官的选任工作,作为省高院院长,不仅是一名行政官员,更是一名二级大法官,要率先垂范,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回归司法本位,担任审判长,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引导法官立足本职,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张立勇在庭审结束后表示,今后,河南省三级法院所有的院长、庭长开庭将常态化,每个法官每年都有审判任务,改变过去只听案件汇报、不具体承办案件的做法。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表示,宽严相济是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核心要求是在全面把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对造成相同危害结果的不同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实现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统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正是基于此,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对于被告人案发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可以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

  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作案后又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基于案发前被告人的表现,与家人之间的关系等原因,选择谅解被告人,因此,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终审改判其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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