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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治中国植入丰盈的权利内核

——民法总则系列评论之三

发布时间:2017-05-03 04:51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傅达林

  《民法总则》不仅旨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把宪法规定的基本私权利尽可能转化为民法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而且还将民事权利“种子”,播撒到整个民法典编纂当中,指引和激发民法典其他各编开出更多权利之花、结出更多权利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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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终以权利的关怀为皈依。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经典表达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精神品质和价值关怀。但是,中国曾长期缺乏权利理念,国家统合与社会治理高度依赖自上而下的权力干预,即便保存在乡土层面的家族治理、绅士共治等,体现出的也是个体严重依附于家族的伦理观念。从《诗经》里流传下来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英国18世纪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间的观念、传统、制度差异可谓天壤之别。

  百余年来,中国社会的剧烈变革,莫不处于由传统到现代、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之中。而法治中国的艰难建构,关键在于权利理念的塑造。民法典编纂尤其是《民法总则》的出台,于法治中国而言,一个重大的隐性功能,就是权利理念的全新植入。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观念的解放、民事立法的勃兴,推动着整个国家权利理念的塑造。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07年的《物权法》,再到如今的《民法总则》,标志性立法不仅确认了日益丰富的民事权利体系,更将权利神圣的精神和理念普及开来,不断推进法治中国的升级。

  告别对私权的种种顾虑,走出权利立法的因循守旧,《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的制度设计上,作出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规定。其一,第一条首句即申言“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将首要立法目的锁定为权利保护,同时在第三条进一步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即便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权力,也不能非法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凸显出权利优先的立法精神主旨;其二,第五章“民事权利”,全面确认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不仅包括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内容,还囊括了新近出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就植物新品种等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打造出与时代发展相符、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大纲;其三,《民法总则》还通过确立民事责任优先、胎儿享有继承权益等制度安排,在赋权的同时加强对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从权利可落实的层面推进中国社会民事权利进步。这些都充分折射出《民法总则》的权利关怀和核心精髓。

  不难看出,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不失为一部中国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不仅以最全面完整的权利罗列、最周延健全的制度安排,推动法治建设实现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促进和谐、推进发展等目的;而且聚集了此前单项民事立法的“精气神”,把民法理念、权利思维、私法精神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核。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包括选举权、参政权等公权利和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利,而一部完整全面周延的民法典,几乎包含着公民私权神圣的所有密码。《民法总则》不仅旨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把宪法规定的基本私权利尽可能转化为民法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而且还将民事权利“种子”,播撒到整个民法典编纂当中,指引和激发民法典其他各编开出更多权利之花、结出更多权利之果。

  现代社会,人们对法治的感受程度,往往体现在对权利的保护水平上。而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民法总则》的基本规范下,未来民法典还需进一步拓展权利保护的疆域,既要认真对待传统权利遭遇新情况而产生的保障问题,更要回应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新型权利诉求,敏锐洞察新技术、新的生活方式催生的权利“胎动”迹象,提前作出有效的引导和规范。对新型权利进行更为周全的规范,可能不会一劳永逸地解决权利保障现实问题,但至少将一颗颗权利的种子播进民法典,从而丰富民事权利的谱系,推动实现法治中国战略升级。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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