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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双开的陈树隆:首个被中纪委通报为“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的“老虎”

发布时间:2017-05-02 17:24 来源:中青在线 海运仓内参·黄帅

  今天(5月2日)上午,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被双开的消息。

  中纪委的通报如下:

  经查,陈树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毫无政治信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和廉洁纪律,毫无道德底线,大搞权色、钱色交易,收受礼品、礼金,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及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在中纪委的通报表述中,对陈树隆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其中特别提到他“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

  熟悉中纪委对落马高官违纪情况说明的朋友都知道,其表述的文字的不同,也反映出其违纪问题的程度、情况之不同。

  “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的表述还是在通报中首次出现。不过,在此前对落马官员的批评中,也曾出现过这种说法。今年2月,在中纪委对落马官员里“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批评里,曾任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的袁卫华也被指责为“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

  袁卫华的错误心态在于他过于急功近利,曾经的高考状元、北大名校生等“光环”让他认为自己一定会超过别人而尽快“成功”,进而在物质欲望和官位权力上过度追求。而陈树隆则是真的赚了大钱,被中纪委这样通报,也并不意外。

  从履历上看,陈树隆曾长期从事财务、金融领域工作,在主政一方前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当时,国元证券是安徽本土最大证券公司。在1995年著名的“327国债事件”中,陈树隆正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事后多家媒体认为,经由此次事件,陈树隆在国内证券界崭露头角,此后逐渐成为安徽省金融探索的核心人物,被称为“最懂国债的副省长”。

  2002年,陈树隆担任合肥市副市长,此后历任芜湖市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2011年,陈树隆晋升安徽省委常委行列。一直做到安徽省副省长,2016年11月在任上被查。

  在陈树隆被查前,已有端倪露出。去年2月,中纪委首次开启巡视的“回马枪”,安徽省成为被杀“回马枪”的四省之一。在中纪委通报的巡视结果中,“工程项目、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重点领域腐败问题仍然突出,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量大面广”等问题被特别点明。同年6月,曾为陈树隆老下属的芜湖市原副市长洪建平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陈树隆的一个重要问题则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其实,有关官员利用职权经商赚钱,一直是党纪法规严令禁止之事。这不仅是对干部自身的要求,对其亲属的行为也有所规范。

  早在1985年5月23日,党中央、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这是首次对官员亲属经商的明文规定:

  “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1989年7月27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了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

  “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首先从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做起,实行回避政策,他们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在流通领域公司任职、兼职,凡有任职、兼职的必须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前退出,另行安排工作。领导同志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

  1997年2月27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8年6月22日,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海运仓内参”(ID:hycplb)了解到,十八大以来,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它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和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党纪法规中,均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处分规定。

  资料来源:人民网、中纪委网站、中青在线等

【责任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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