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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审案:以审判为中心 让证据裁判

发布时间:2017-03-13 05:28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何林璘

  3月12日,距孙宝东出狱回家已快两个月,“这是哪儿啊?”依然是他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历经8年牢狱,孙宝东仍无法把眼前的长春城和记忆里的家乡连接上。

  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在人民大会堂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法报告),看到和自己案件相似的“聂树斌案、陈满案”等冤错案被写进报告,孙宝东感叹:“看着就很提气。”

  周强强调:“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孙宝东等孙家三兄弟涉黑案便是这批被纠正的冤错案件中的一件。

  1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上,这位曾以“涉黑”“故意杀人”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钢材商人,被当庭撤销“涉黑”及“故意杀人”罪名。

  孙宝东注意到,此次最高法报告提出,“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刑事案件质量”。他告诉记者,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的庭审中(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外,大法官又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大法官通常为最高法常务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通常为最高法其他院领导及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记者注),他才体会到了什么叫“以审判为中心”。

  大法官要从审判后台走到法庭一线

  今年2月底公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设立6个巡回法庭。同时明确要求各地院长庭长不仅要带头办案,还要主动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院长黄克即是2016年开庭审案的大法官之一。2016年6月13日,黄克主办并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陈小红故意杀人案上诉案。该案是广西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广西高院推进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一把手开庭审理的第一案。“院长要办的都是最疑难的案件。”黄克告诉记者。

  他表示,大法官开庭审案实际上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措施,院长带头,大法官带头,以审判为中心,“而不是院长就在办公室,等待送审判书出来宣示而已。我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要从审判的后台,走到审判的一线。”

  2016年2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小红杀害妻子的弟弟黄云飞、黄云峰和妻子的母亲等3人,判其死刑。陈小红不服判决,上诉至广西高院,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审理该案时,广西高院办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赶赴被害人家乡等地走访调研,黄克从南宁坐3小时高铁到桂林,再辗转到陈小红妻子的家乡灵川县展开调研。当地人并不知前来调研的是广西高院的大法官,只知道“法院来人了”。

  证据是这场庭审的主角。黄克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证据的作用。“在庭审过程中,应该让上诉人及辩护人、公诉人和证据都发出自己的声音。”

  曾于2014年12月4日开庭审理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也向记者强调了证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核心作用。“开庭审判,主要就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过程。我们最终的裁判也是要用证据说话。法律认定的事实是被证明的事实。”

  2016年,最高法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对此,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看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所有的事实非经法庭审判不能作为认定。“必须经法庭一一审理、质证、认证、辩论后,才能作为证据来定案判决。证据是被格外地突出和强调的。”

  庭审不走过场

  在陈小红一案的庭审中,是否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被害人是否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等成了辩论的主要焦点。

  3个多小时的庭审,仅辩论环节就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上诉人及辩护人、公诉人等围绕以上焦点展开了3场辩论。“通过辩论来展示事实,辩护人代表上诉人提出辩护,维护上诉人权益,而公诉人根据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一一反驳。”

  黄克告诉记者:“以审判为中心,是强调以开庭审判为主,克服过去只以看材料、分析为主的审判方式,只有面对面的辩驳,当事人才会心服口服,否则光看材料就给结论、下判决,人家是不服你的。”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黄克指出,以审判为中心,是强调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与庭长院长、大法官开庭的意义相辅相成。

  许前飞所审理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前后庭审持续了两天多,“所有的证据,一组一组全都经过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环节,最终才作认定。整个庭审和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找证据、举证、质证,围绕证据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过程。”许前飞说。

  “庭审不是走过场。”经历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审后,孙宝东感触颇深。“以前一审二审开庭时,我说话经常被打断,或者说完自己的事实和道理以后,对方连回答都不回答,我提的问题就被直接忽略,跳过去说下一项了。”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必须是公检法3个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以前3家存在协商办案的情况,忽略了每个阶段各自应当独立履行的职责,忽略了法院在审判阶段的最后把关。其实,最核心的是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每个司法案件的要求

  提及2017年的工作安排,最高法报告提出,将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除证据标准外,证人出庭率、律师辩护率这两个庭审实质化的指标,首次出现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

  对此,许前飞解释:“过去我们长期存在不太重视证人出庭率的现象,导致很多都只是审查书证物证,其实证人、特别是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还有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办案警察,也是现场证人,是整个侦查程序中的重要证人,他们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非常强调证人出庭。因为诉讼有一个直接言词原则,也就是在庭上可以通过不断地追问、询问,发现证人证言中的一些破绽,从而使证据更具证明力。”许前飞认为,将这点写进最高法报告,是法治推进的进步,“更能够避免发生类似聂树斌这样的冤假错案”。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曾表示,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刑辩律师的作用和影响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近年来的调研表明,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不足30%。

  许前飞则认为:“更多律师介入到诉讼程序中,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程序的正常走向,必然有积极意义。”

  提及大法官审案,黄克并不认为自己是在作“示范”,只是在“正常履行职责”。李大进则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不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到每一个庭审中,真正做到让老百姓从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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