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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审议汇集民意

民法就在百姓的柴米油盐之间

发布时间:2017-03-13 05:17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杨海 程曼祺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居委会支书朱国萍,没想到自己会引来这么多媒体的采访。

  因为提出的一项建议被民法总则草案吸收,朱国萍频繁接受采访,嗓子已经沙哑。

  实际上,朱国萍的意见只是民法总则草案得到的“400多页A4纸意见”中的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在全国人大网上3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两次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广泛征求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法律、教育科研机构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7万多条。”

  朱国萍的意见是去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第3次审议时被采纳的。正因为像她这样的基层代表“咬文嚼字式”的较真儿,草案才会在9个月的时间内变得越来越精练,也越来越厚。

  “本法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在以往的立法中是没法比的。”苏泽林说,“相对于一审稿,最新草案的条文由186条增加到210条,条文修改率达70%以上,反复修改了40多稿。”

  能在草案中看到自己的修改意见,让朱国萍第一次知道,作为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的基层代表,也能参与一项国家基础性法律的立法工作。

  一开始,朱国萍认为“编纂民法总则”的事离自己很远,是“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和家长里短的居委会之间的距离”。

  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眼里,民法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大家每天一睁开眼,都在从事着民事活动”。

  在社区工作了20多年的朱国萍每天一睁眼,面对的就是社区里大大小小的杂事。那时她还没有意识到,那些看似平淡的琐事正是民法立法的实践基础。

  去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上海就民法总则草案调研座谈,朱国萍被邀请参加了座谈会。会上,当她看到草案二审稿中第三十一条“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的规定时,她心想,这与自己的工作实际不相符。朱国萍当场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居委会如果需要承担监护责任,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困难。”

  这个建议来自朱国萍一次印象深刻的经历。几年前,虹储社区有个小孩的父母离异,孩子被判给了父亲。有一次孩子的父亲因为犯事,被拘留一周,可孩子的其他亲属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照看他。无奈之下,朱国萍就把孩子接到了居委会办公室,由6名工作人员轮流照看。

  “就用桌子临时拼了一张床,每天都要有人陪孩子睡觉。”朱国萍叹了口气说。除了日常生活,孩子还要到处跑着玩。那几天,人们经常在社区里看到,孩子在前面骑着小自行车,居委会干部则气喘吁吁地紧跟着。

  “居委会连法人都不是,孩子万一出了事,谁负责?”朱国萍摊开手说,“居委会是个自治组织,本来人员就少,平时还承担大量的社区事务,有的还要坐班,对于老人、小孩这些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照顾的人,实在是有心无力,有的时候就是强撑着。”

  为此,她建议,如果居委会没有监护能力,应由民政部门担负监护责任。

  在提交到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来自朱国萍的这条建议被作了修改,更加符合实际。她感到:“民法的立法其实离自己很近,就在居委会的家长里短和柴米油盐之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民法典起草小组核心成员孙宪忠,曾连续4年在两会上提出编撰民法典的议案。

  他对媒体表示:“民法典对人民生活覆盖的深度和广度,是其他法律不可代替的。”他说,从1954年第一次尝试制定民法典,新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经过了63年的漫长岁月,曾4次被搁浅。

  孙宪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的很多规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单行法代替。“民法通则作为一个基础性、统率性法律的地位已经不复存在,编撰民法典才再次被提上日程。”

  最新一轮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与60多年前相比有一个重要的不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实施后,“汇集民意、开门立法”成为草案审议过程中的法定程序。

  这部与公众息息相关的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进入了立法议程。这些意见背后,有被朱国萍照顾的那个小孩,也有法律界专业人士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成果。

  多次参加人大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有多年的慈善工作经验,最关注的是监护制度部分。她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现行的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界定并不清晰,“虽然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里面对监护缺少规定”。

  谈起一件事,她十分痛心。几年前在广州儿童医院,一个孩子出生后,因为有缺陷被父母丢在了医院。父母并没有遗弃孩子,偶尔也会来看一下,但一直不肯带回家。

  对于监护责任的界定,她赞同从基层工作中吸收意见的做法:“民法立法不能只听学者的,他们不一定接地气,也要多听听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她坦言,像监护制度的一些细节,坐在办公室里很难全部考虑到。

  “实践是法律的母亲。法律要真正让老百姓觉得能执行并且符合实际情况。执行了能推动促进我们社会向善的方向、向文明的方向发展。”陈舒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不断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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