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滚动报道-- >> 热点
APP下载

保监会: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17-01-24 18:3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林

    中青在线北京1月2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林)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被《通知》明确禁止;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表示,此前已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通知》的发布实施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有助于部分公司改善投资结构,在政策上给保险机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

【责任编辑:杨威】
你可能还喜欢看
热点新闻更多>>
图片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