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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件今日在沪开审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亮相法庭

发布时间:2017-01-23 17:30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敖颖婕 黄佩蕾 周凯

    中青在线上海1月23日电(敖颖婕 黄佩蕾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凯)今天上午,上海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某等八名高管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并出庭。

    庭审现场可见,原告方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明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律师代理诉讼,被告匹凸匹公司到庭应诉,其余八名被告则悉数缺席庭审。

    原告诉称,其系匹凸匹公司(原“多伦股份”)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某与其他七名高管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实际控制人鲜某赔偿投资经济损失,其余八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四名原告提起的赔偿金额共计234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对原告所主张投资损失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并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匹凸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应可向实际控制人鲜某等追偿。因此,在认同上市公司应对投资者承担责任的同时,匹凸匹公司表示希望通过判决明确对实际控制人的追偿权。

    整个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法庭围绕原告主张赔偿所指向的具体侵权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认定,投资损失计算方式和被告匹凸匹公司追偿权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审理,之后将择日宣判。

    【链接】

    证券支持诉讼的模式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领域已有类似实践与经验,但在证券领域,这类支持诉讼仍是首度“试水”。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系由证监会设立,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信息、技术服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纠纷等服务。作为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支持诉讼,助力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维权,属资本市场“投石”之举,因而引发广泛关注。

【责任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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