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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让猪头肉卖相好添加有毒亚硝酸盐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7-01-12 15:53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李忠勇

  本报讯(记者 南开宇 通讯员 李忠勇)昨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某、陈某夫妇在煮制猪头肉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最终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陈某夫妇于2014年初在井陉县城租赁一商铺经营熟肉加工销售。2015年8月,为使加工出的猪头肉色泽鲜亮、卖相更好,王某从石家庄市购进4两亚硝酸盐交予陈某,后陈某开始在煮制肉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2015年9月2日,井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他们销售的猪头肉检验,内含有亚硝酸盐达34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9月29日,陈某、王某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通知书后,仍使用含有亚硝酸盐的老汤加工肉并销售。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陈某、王某分别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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