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青年报 | | 新闻专题 | 新闻图片 | 青年参考 | 青年时讯    
首页->>中青在线新闻->>新闻专题->>发改委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发改委:企业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cyol.net 2008-01-17 17:11:50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记者江国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6日说,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均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法律责任包括:(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5)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因此,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相关文章链接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 
  新闻专题
· 贝·布托遇袭身亡
· 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
· 2008年春运铁路不涨价
· 聚焦俄罗斯政局
·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 各地军民奋起抗灾
· 庆祝香港回归10周年
· 又是一年高考时
· 2007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
· 美国大学发生恶性枪击事件
· 第六届网上看河南
  在线调查

  热点文章
· 河南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7名矿工全获救
· 山东严令禁止中小学校寒假加班补课
· 广西全州中巴坠河事故死亡人数增至9人
· 中国军方首次派人参加中美战略对话
· 考研人数首次出现全国范围大幅下滑
· 北京迎来2008年首场瑞雪
广告服务 | 建网服务 | About Us | 中青在线声明  | 媒体公约 
中青在线已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网络广告经营、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京ICP证010507号,商标注册证
频道导航:首页|新闻|教育|招生|创业|人才|留学|游学|培训|图书|无线|数码|生活|论坛|社区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