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落地,为电商平台划出安全底线

2018-09-19 09:37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可以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平台责任的认定

  近些年,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花样也在不断翻新。电商经营者未尽到保障义务,未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情况多次出现,假货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比比皆是。

  《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认为, 涉及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平台应当知道有经营者有侵权行为,却不作为的,适用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是否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是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与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无关。” 也就是说,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产品服务,即便平台能够提供其主体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不能尽到资质的审查,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但只是一种补充责任。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 ,本条款体现了对当下电商乱象的整治态度。“条款无疑会引起平台的一系列改革操作,完善内部审核制度、信息报批制度,以及技术方面的痕迹管理等,都将也应当趋于完善。”董毅智表示。

  罚款数额上限提高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限额。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20万改为50万,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改为200万。这一修改将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竞争。

  董毅智认为,罚款数额有所提高,可能使电商在对待平台内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方面出台相对严厉的措施,电商也需要表达与政策相一致的态度,不排除会通过对经营者的管理表现出来。

  加强对商家的监管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平台在运营中,应当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对平台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 同时“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避免“查无此人”,否则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平台类电商应当展开品类区分,针对可能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特别是食品药品类以及电器安全类,应当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重点监控,尽到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预警或改进APP类产品安全优化设计等良好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李旻认为,电子商务法生效后,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户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可能带去危险的,则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与民事风险。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这一渠道与商户达成各类合作,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标志着电子商务平台从原先的自由生长逐渐过渡演化为合法合规治理。(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