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委员建议:专项附加扣除应增加赡养老人费用

2018-06-22

    中青在线北京6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个人所得税要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多交几块钱、少交几块钱,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修法后,个税法在实施过程中要防止出现新的不公平、不公正,比如子女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肯定受欢迎,但是在操作过程中怎么扣?”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欧阳昌琼委员表示。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直接规定,草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商量确定。

    欧阳昌琼委员表示,当前义务教育很多是免费的,其他的教育阶段的经费,还有大学教育费用,扣哪些?比如,有些上了贵族学校,属于高收入阶层,如果都可以拿出来抵扣,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贷款买房子、租房子,买的房子的大和小,房价不一样,房贷和租金不一样,买不起房子的,只能租小房子的反而扣得少,买了大房子,租了大房子的扣除的反而多,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如何扣?这些问题应该充分考虑。

    他的建议得到了很多委员的赞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建议,个税法修改应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再研究论证。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免费的,那么还负担什么样的教育费用呢?建议用赡养系数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也包括了子女教育支出,比子女教育更合适、更科学、更公平。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要确定扣除的范围,还要确定扣除的标准,这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吕薇委员提出, 要进一步细化抵扣范围和抵扣标准。专项附加抵扣将影响人们的消费和支出行为。要综合考虑,与公共政策相结合,引导消费行为。所以要进一步研究抵扣范围,明确抵扣标准,增加纳税的公平性。

    “这里没有提到赡养老年人,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对老年人的赡养要不要考虑?子女教育支出的抵扣,主要是什么范围?是不是非义务教育都应该包括?比如包括学前教育、高中和大学的教育。”

    “还有房贷利息,第一套房贷可以抵扣,买十套八套的就不应该抵扣了,改善性住房是不是可以抵扣、抵扣标准是多少?”

    还要考虑哪些抵扣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哪些应体现地区差别,比如房租的抵扣,同样面积的住房租金,北京、上海和三四线城市的租金不一样的。

    吕薇认为,草案要认真细化,从专项抵扣的范围到标准都要细化,要与国家的公共政策和相关政策衔接,同时要体现公平。

    冯军委员表示,专项附加扣除的立法意图很好,但是草案的规定不具体。建议在法律里应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住房贷款和租金的问题很复杂。

    “比如有人买了很多套房,这样的房贷如果扣除掉了,不公平,房租问题也是一样道理,租别墅和保障性、改善性的去租一居室、两居室,性质不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一些基本原则在个税法中要确定下来,具体的标准、范围、操作办法,也不能由有关部门去协商确定,应制定行政法规来确定,以更好体现税收法定的改革方向。”冯军说。

    刘政奎委员建议,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应作出比较明确、原则性的规定,不应该留出太多的自由空间。在确定范围、标准的时候还应该便于操作,应避免手续繁琐,也要防止弄虚作假,继续教育的内容比较广泛,而且支出差异很大,是否列入扣除范围应再做研究。

    徐如俊委员建议,增加赡养老人,或者叫孝老敬老专项扣除。目前草案增加的五个专项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性,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增加孝老敬老这个专项扣除,可以体现税制的利益导向。

    “现在一对夫妇要赡养四个老人,可能许多老人不需要子女在经济上赡养,更多的是需要子女在精神上孝敬。正因为这样,不少人以工作忙、时间少、负担重等理由,把孝老敬老放到了一边,如果这次增加一份专项附加扣除,是多了一份不能推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这个专项扣除不一定花多少钱,但对于弘扬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所能起到的导向作用可能是很大的。”徐如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