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可相互流动

2018-05-07 22:06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杭州5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今天,记者从浙江省有关部门获悉,该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等9部门已相继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等7个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配套文件,并提出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逐步打通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相互有序流动。

    到2017年底,浙江省共有民办普通初中253所,在校生25.73万人,占普通初中在校生总数的16.5%;民办普通小学163所,在校生48.07万人,占普通小学在校生总数的13.6%;民办幼儿园6272所,在园学生117.1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59.8%。

    浙江省九部门文件支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流动教师应与公办学校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公办学校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并按规定报同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教师流动。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后,可按有关规定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浙江省内各地方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浙江现有民办学校中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给民办学校核定事业编制,或者使用其他公办事业单位的编制配备民办学校教师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浙江省九部门文件对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超过规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年限;或者非上述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据介绍,浙江省还鼓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为教师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等。

    浙江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省九部门出台的政策体系对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民办学校乱招生等社会反映集中、群众呼声强烈的问题予以了积极回应,并从关键环节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举措,着力营造公平统一的发展环境,着力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