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审理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

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台的知名度等因素,最终认定高某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4万元,并支付淘宝网合理支出1万元。”4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对一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件作出判决。

  据了解,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等涉互联网案件。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判决,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以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额达10万余元,以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7年12月,淘宝网以高某某以售假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消费者及其他商家权益、损害了淘宝网商业信誉为由,将高某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法官面前有一块大屏幕和一架高分辨率的摄像机,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和原、被告代理律师的画面。

  在法官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情况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看到。

  原告代理律师称,由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户的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

  “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然持续大量在淘宝上出售假货。”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淘宝网财产权益和商业信誉,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6827元,并赔偿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淘宝店铺进行售假,该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还辩称,淘宝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经济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

  “被告售假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护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长期大量投入形成的平台良好形象,降低平台的社会评价,对平台的商业声誉显然具有负面影响。”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售假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网络净化是平台及经营者的共同责任。被告售假,除受刑罚处罚外,还需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赔偿。

  “淘宝打假案诉至互联网法院并宣判,可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新思路。”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互联网时代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多问题提供互联网化的解决途径。

  杭州互联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说,从去年8月18日成立至今年3月31日,已受理案件6613件(含引调案件),审结4647件;已关联当事人的案件100%在线审理,开庭平均用时25分钟,庭审耗时比本院线下的节约63.2%;线上审理平均审理天数32天,审理时间比线下节约47.5%,一审服判息诉率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