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3月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王鑫昕)宪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草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共五条,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同时,草案中有关全国人大职权中增加一项: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罢免权中增加一项: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草案对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出修改: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增加一项: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另外,草案将国务院职权中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监察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