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杭州12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现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于2002年,并于2007年作了修改。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综治组织、体制机制与措施、社会参与、责任追究和附则。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称,修订后的《条例》贯彻了综治新理念,创新和完善了综治工作体制机制,也明确了政府和综治组织职责,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应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修订后的《条例》还采取具体列举方式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业务信息采集、交换、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并及时向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

    修订后的《条例》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

    为推动重点领域实施社会治理“实名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和民宿入住、邮件和快件寄递、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公路长途客运和水上长途客运购票、机动车租赁以及电话和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并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