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预算

2017-09-27 14:40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9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政部官网今天公布了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部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工作。

    《意见》提出,目前我国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没有及时被发现,急难个案得不到及时救助,一些地区审核把关不严,人情保、骗保、错保时有发生,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

    《意见》指出,要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的原则,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机制,显著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机制,并对经费保障、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承接社会救助服务。

    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意见》要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要加强绩效评价、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完善购买机制。各地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在文件出台后半年内,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