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试点两年办理5579件

2017-09-14

    中青在线北京9月1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今天在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22届年会发言时披露,从我国近两年来实施的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看,超过80%的案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或者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即使进入诉讼阶段,对已经实现诉讼目标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撤诉结案。

    据悉,自2015年7月开始进行环境破坏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试点,虽然试点只是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但两年的试点实践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案件数为5579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700余家违法企业整改,改革的成功最终推动了立法的完善。

    6月27日,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除港澳台外,中国境内的检察机关开始以新的诉讼方式来履行保护环境公益的职责,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新平台风生水起、气象万千。

    张雪樵指出,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坐在公益诉讼被告席上的是行政机关首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民告官”不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官告官”的诉讼模式,它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二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其中也包含监督行政机关监管和保护环境资源公益的法定职责。

    二是,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不称为“原告”,而冠于“公益诉讼人”的特定称谓。因为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诉讼利益。在中国的诉讼体系中,检察机关还扮演着诉讼监督的角色,对法院的审判权依法进行监督,包括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生效裁判进行抗诉再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