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自杀身亡:关注产妇权益比“选边站队”有用一百倍

中青在线

  没有亲自生过孩子的人永远都无法知道:生产之痛,到底有多痛?8月31日,一起事件用两条生命的代价告诉了我们这个问题的答案。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因无法忍受生产的剧痛,剖宫产的要求又无法得到满足,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令人心痛。

  事发之后,马某的家属和榆林一院立即在事件责任的认定上产生了的争议,双方都宣称:是对方的固执态度导致马某一直无法接受剖宫产手术,最终酿成惨剧。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又都没有拿出决定性的证据,事件因此成了一出扑朔迷离的罗生门,引来了许多纷扰和口水。

  然而,在事件真相明了之前,这种争议真的有意义吗?除去当事双方和当地医疗主管部门之外,谁都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断定,家属与医院的责任孰轻孰重。在责任认定问题上贸然选边站队,除了宣泄心中的情绪与成见之外,对事件的解决并无太多实质意义。

  我们最应该关心并为之发声的,既不是家属,也不是医院。作为受害者的自杀产妇马某,以及整个产妇群体的权益,才是事件真正的核心。对死者来说,这起事件是一场惨烈的悲剧,人们有理由悲伤,也有理由愤怒。但在悲剧面前,还有比悲伤和愤怒更重要的事,那就是汲取教训,亡羊补牢,想办法别让悲剧再次重演。当下,这起事件引起了极为广泛的关注和剧烈的舆论反应,社会应该把握好这个机会,把讨论的焦点引向如何建立更加尊重产妇权益、更能保护产妇安全的医疗制度上面。这远比把口水浪费在“选边站队”上有用。

  其实,不允许马某进行剖宫产的责任,在家属一方也好,在医院一方也罢,最大的问题都出在“产妇本人没有决定权”这个尴尬的事实之上。且不说责任在谁的问题,马某在神志完全清醒的情况下,三番两次地主动请求实施剖宫产手术,最终却还是无法得到满足,这本身就是一件十分荒诞的事情。

  我国现行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其中颇有模糊之处,仅从字面上看,我们很难断定在仅有患者本人要求的情况下,医院到底能不能为患者进行手术,而在实践之中,大多数医院为避免争议,都会在取得家属签字后才进行手术。这起事件理应引起我们对这一规定的思考。这条规定之所以如此制定,当然也有原因,譬如预防责任争议,防范“医闹”等等,但在这样的悲剧发生之后,我想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站在产妇的角度和立场上,想办法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更好地确保产妇自身的决定权。

  家属和医院的争议,或许还要过很久才能尘埃落定,但我们对这起事件的建设性讨论,却可以从现在就开始,这也正是我们此时此刻最应该做的事。

  撰文 / 杨鑫宇 编辑 / 苍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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