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宣布融资担保函作废?政府:紧急叫停

中青在线2017-08-24 10:39:28显示图片

  8月23日,网上流传一份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刷屏朋友圈,与以往撤函不同的是,这次地方政府撤函显得简单粗暴,直接宣布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尽管该 声明的内容让人震惊,但根据《华夏时报》报道,该公文确实无误。

  在该声明发出后,网络一片哗然,不少人都认为,宁乡县人民政府这是在“耍流氓”。或许是考虑到舆论,8月24日上午,宁乡县人民政府通过红网宣布,收回该声明。事情似乎是峰回路 转,但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在了解此信息后,立即查阅了相关法律,随后发现了一个让人更加震惊的事实,原来,不管这则公文发布还是收回,宁乡县人民政府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所签的担保都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简单粗暴?

  一纸公文担保函全部作废

  宁乡县人民政府在其所发的声明中表示,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财预[2017]87号文)和《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湘财 综[2017]32号)文件精神,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必须全面改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规范 的融资担保行为。

  “据此,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公司融资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其承诺、担保事项及行为无效。请持有声明中涉及到的相关担保函、 承诺函的单位,依法依规将担保函、承诺函按原渠道退回。”

  据了解,宁乡县为湖南省辖县级市,由省会长沙市代管,同时也是中部地区为数不多的百强县之一,同时,由于宁乡财政收入位于县级行政单位前列,向来是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对象,近 年来因融资出具的各类担保函、承诺函不在少数。有金融界人士表示,“今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文件对政府出具各类函件做出了约束并明令整改,市场对政府进行整改已有预期。但 宁乡县政府在未出台整改办法的情况下就对各类函件单方向声明无效,显然不符合国务院强调的政府契约精神,有推脱融资责任的嫌疑。”

  而就在舆论甚嚣尘上之际,宁乡县人民政府在8月24日宣布,公文叫停,“宁乡县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有关文件精神,以宁乡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 》,引起了社会关注。对此,宁乡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之处,既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要求,更没有说明县人民政府同时采取的系列配套落实 措施,严重误导了社会舆论。会议决定立即收回此函,向社会各界表达诚挚歉意,并表示,宁乡县人民政府将全面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宁乡实际,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融资担 保问题,着力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全力防范金融风险。”

  政府违规?

  宁乡县所签担保函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了解这个情况后,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在第一时间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最新的《预算法》中,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而随后的第四款更明确指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而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在2014年8月31日所进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宁乡县人民政府所发出 的声明中所写“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公司融资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其承诺、担保事项及行为无效”的内容,其实并无错误,只是不管这则 声明是否发布,宁乡县人民政府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所出具的担保函本身就因为违反国家法律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谁的责任?

  双方是否存在信息差?

  “在出具担保函的时候,双方必定签订有合同。”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相关律师,对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那么宁乡县人民政府在出具担保时,是否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该问题,成为了整件事情的关键。为了了解这个问题,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 多次致电宁乡县人民政府宣传部,但直到记者发稿,对方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

  封面新闻记者 沈轶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