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今起面向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7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马北北) 今天,北京市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从今天起至8月26日,关于修订《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刋登在千龙网首都之窗和北京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广大北京市民意见建议。

    据北京市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1993年颁布,2005年修订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五环路以内规定为限制燃放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五环路以外地区由区县政府根据需要划定限制燃放区域。《规定》的出台对规范燃放秩序,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大气污染、消防等公共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改善空气质量、调整现行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等规定的呼声日渐提高。

    有资料表明:燃放烟花爆竹加剧空气污染。从近五年北京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初五)空气质量情况看,PM2.5平均浓度均超出全年日均浓度,重污染天数在2天至4天之间。春节期间特别是除夕、初一、正月十五3天的PM2.5平均浓度明显高于全年平均浓度。2017年除夕夜间,通州、房山良乡凌晨1点PM2.5浓度均达到1000微克/立方米以上,而同期远离燃放区域的密云水库PM2.5浓度始终保持在100微克/立方米以下,突出反映了烟花爆竹燃放对春节期间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

    随着城市规模扩张,城市建筑和人口密度的不断增长,燃放烟花爆竹对首都城市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也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

    2005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北京市因燃放烟花引发的火警两千余起,伤亡数十人,直接财产损失1.5亿元。特别是2009年春节期间,因违法燃放A类烟花爆竹,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配楼工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社会舆论要求进一步严格禁限措施、在尊重和继承传统民俗的同时更加注重城市发展、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承受能力的呼声日益强烈。从2012年起,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和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了关于禁放的建议、提案。每年春节期间市政府有关部门均接到大量群众来电、来信反映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空气、增大火灾风险,呼吁禁放烟花爆竹。

    为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经过反复论证和慎重考虑,将修订《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列入2017年度北京市政府立法计划并确定为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拟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本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首都公共安全”的主要思路,拟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1.调整原规定“五环路以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为“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调整原规定“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自行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五环路以外地区,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明确了限制燃放的时间要求。

    3.增加了“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停止销售、配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并增加了相应处罚规定。

    4.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应调整了《规定》罚则部分内容,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5.对《规定》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附: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和区”。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第二款:“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停止销售、配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污染红色或橙色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内不按照燃放时间燃放的;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