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司法干部拉票问题,背后有何玄机?

中青在线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最新刊登文章,点名批评了一批问责典型案例:

  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冯晓辉,因在分管科室负责人违规操办丧事过程中制止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保康县卫生系统先后有11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时任县委卫生工委书记、卫生局局长王建新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例里特别提到,去年8月,自己并未“犯事”的周某某被免去襄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职务,教训惨痛。原来,两个月前,他在担任局党组书记期间,该局时任政治(警务)部主任、党组成员陈某某因在干部推荐中存在拉票问题被查处。

  司法部干部因拉票被查,可谓知法犯法,给人教训之余,也让人思考,领导干部拉票行为,如何具体追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由此可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涉事官员有可能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譬如以下案例:

  2014年9月28日,时任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安监分局局长徐培凯,在黄圃镇民主推荐一名副镇长考察人选过程中,从事非组织活动,通过打电话给部分镇机关中层干部及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方式为自己拉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最后,徐培凯拉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基层官员腐败中,拉票现象比较常见。因为涉及到选举与自身官职提升问题,选举腐败中的拉票现象也较为突出。

  如何界定拉票这个概念呢?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2012年发布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其中提出的“十七个不准”可以被看做对拉票概念的解释: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

  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官员试图“打擦边球”,给外界一种“不是拉票”的迷惑。比如,通过私下“打招呼”,在微信上“发红包”,这些方式看似隐蔽,其实也触及到了党纪规范的红线。

  尤其是借助网络平台的红包拉票,更是不被允许的。此前有媒体曝光了一些案例,比如:

  江苏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原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周玉松收受某村民通过微信所送5000元,加上其他履职不到位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安徽一粮站副站长为粮贩子卖粮提供便利,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及接收现金、购物卡等,其后被“双开”。

  浙江省天台县一村主任自荐人戴某,以总金额100元在微信群中发放60个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其后被刑拘。

  对此,一些地方发布了相关规定,对干部的网络红包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比如,今年6月,天津市委组织部制定《部机关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行为规范》,要求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树立和维护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其中特别提到: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严禁在微信中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资料来源:新华网、中青在线、中纪委网站、广州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