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7-06-05 22:21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6月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环境损害发生之初无法评估其后果的严重性,而且修复成本随时间发生变化,导致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完全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当解决问题。”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通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已有两年多实践。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条件作出明确界定;2015年,最高法发布两个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立法层面搭建完备后,环境公益诉讼进入社会实践,但并没有出现“井喷”。

    北京四中院是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受案范围涵盖北京市范围内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该院民事审判庭庭庭长马军介绍,自2015年7月23日受理北京市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到2016年12月27日受理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已经受理10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主体方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目前在北京四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被告主体方面,涉及从资源开发、产品加工生产、房地产开发到汽车制造销售、酒店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主体。

    在这两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37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12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5件。“北京四中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数量居全国首位。我们发现,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案件呈阶段性增长趋势,涉诉案件类型广泛,诉讼主体多元化,案件大多涉及鉴定,鉴定周期长。”马军说。

    据马军介绍,北京四中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涉及大气污染和土地水资源环境污染为主,案件审理周强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后果及恢复方案均涉及到专业技术和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工程,相关鉴定评估工作十分复杂,鉴定取证检测难度大,具体工作量大,人力、物力、时间和技术投入均要求高,因此导致案件鉴定周期长。”马军说。

    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行为认定与恢复治理均涉及专业化的环境鉴定。从目前受理案件分析,鉴定内容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损害环境事实的鉴定:在污染环境方面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量、污染环境面积、深度以及污染损害程度数据;在破坏生态方面包括的功能变化评估,如水文、植被和整体生态系统的变化等。第二,侵权行为对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鉴定:侵权人行为与上述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施行为期间对环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今后一定时期内环境功能的损害;与损害后果相应的赔偿。第三,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与替代性修复方案鉴定:侵权人如何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及费用;恢复原状的方案及费用;不能完全修复情况下替代性修复方案及费用的评估鉴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后果及恢复方案均涉及到专业技术和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工程,相关鉴定评估工作十分复杂,鉴定取证检测难度大,具体工作量大,人力、物力、时间和技术投入均要求高,因此导致案件鉴定周期长。

    北京四中院建议:加强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诉讼立案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设立服务于公益的专项管理基金,建立完善公益赔偿功能与修复功能相结合的制度。

    就惩罚性赔偿而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因被告往往要承担高于实际损失的责任,故遏制侵权的功能显著。但我国法律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只能适用补偿性赔偿。“由于环境损害发生之初无法评估其后果的严重性,而且修复成本随时间发生变化,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完全赔偿。”

    北京四中院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作用,并建议成立专项公益诉讼赔偿管理基金进行赔偿费用管理,设立监管组织,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款项统一管理、使用,建立完善公益赔偿功能与修复功能相结合的制度。此外,北京四中院还建议加强涉及环境鉴定标准方面的立法、增加环境鉴定机构。

    另外,建议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总结试点期间经验成果,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问题研究。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北京属于试点地区。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因属于新类型重大案件,而且涉及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食药安全等领域,与地方经济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常常受到地方利益影响,具有通过跨区划管辖解决“主客场”和地方保护的现实需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期到2017年7月1日结束,对于今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需要总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类型案件试点期间的经验成果,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加强研究。(国内时事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