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教师猥亵6岁女童被拘15天 谁能保护被侮辱和伤害的孩子?

中青在线

  儿童遭猥亵不是受害家庭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安全稳定和全体儿童健康成长环境的公共事件。

  山东济南一所幼儿园近日曝出儿童被猥亵案。该幼儿园实习教师谢某多次触摸一位6岁女童的下体,女童家长得知并报案后,公安机关认定谢某的违法行为成立,并决定给予其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据济南当地多家媒体报道,该实习教师是济南大学大四在校生。目前,济南大学校方尚未公开对该事件作出回应。

  相比其它类型的涉性违法犯罪,公众对猥亵儿童行为的理解程度并不高,其社会危害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低龄儿童被猥亵后,经常不会主动告诉家长,猥亵儿童者借此逃脱了法律制裁;猥亵儿童行为的司法定性也存在模糊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针对猥亵儿童制定了条款,刑法规定犯猥亵儿童罪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不满14岁的儿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对于济南这起猥亵儿童案,值得庆幸的是家长及时发现了孩子遭猥亵,让违法犯罪者得到惩处,避免孩子遭受进一步的伤害。从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看,实施猥亵的谢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即并未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在很多国家,猥亵儿童被视为像强奸一样的重罪。2015年,美国一名35岁女子因为长期猥亵性虐儿童获刑219年;2016年,英国一位101岁的老人因为猥亵儿童被判入狱13年;日本在1933年就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法》,2009年广岛一位教师因对学生实施性侵被判30年有期徒刑。在西方社会的公共道德认知上,猥亵儿童比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更为公众所不齿。

  随着中国社会对儿童保护意识的提高,加大对猥亵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司法系统应尽的责任。当务之急,是明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猥亵儿童的适用标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两者惩罚措施和程度的天壤之别,已引发了许多受害儿童家长的争议。什么样的情况构成犯罪?什么样的情况仅适用于较轻的行政处罚?被侮辱和伤害的孩子需要一个明确解释。

  幼儿园、校园是猥亵儿童的“高发地带”,而教师是实施猥亵的常见主体。除了家长,儿童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教师了,他们在孩子眼中拥有强大的威势,不法教师一旦产生猥亵的念头,就很容易得逞。幼儿园、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充当保护儿童的第一道防线。一旦发现问题苗头,就要及时介入处置,以最严厉的措施制止教师不当行为,否则就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和包庇。

  由于济南这起猥亵案的实施者是大四实习生,他所在的学校应对当事学生实施合理的惩罚,让不法学生承担代价,杜绝任何留有劣迹的人员混入人民教师队伍。

  针对猥亵儿童案,要警惕利益相关者打着保护儿童的旗号,实际上轻轻放过责任人。猥亵案发生后,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固然重要,但保护与透明地惩处并不矛盾。儿童遭猥亵不是受害家庭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安全稳定和全体儿童健康成长环境的公共事件。只有加强打击力度,不留给违法犯罪分子侥幸的空间,才能让弱小的儿童享有安全健康成长的一片蓝天。

  封面图片为网络资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