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5月1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记者今天从最高检察院获悉,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修正案(九)》的正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选取了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6个典型案例并于今天对外予以发布。

     案例1,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有力监督,有效追诉,在对韩某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完善工作制度。

     案例2,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严格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有力指控犯罪。

     案例3,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被告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检察机关对本案的依法办理震慑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有力地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4,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被告人出售、非法提供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严惩处。

    案例5,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被告人利用网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漏犯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6,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中,被告人籍某某身为派出所民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认定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6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指控犯罪,有力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各地办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统一司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据悉,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为了配合《解释》的出台,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并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