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通报5起典型案例 人保财险遭点名

中青在线2017-04-10 12:30:26显示图片

  日前,保监会通报了在2016年组织开展旨在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中所查处的5起保险经营机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等机构因被抓“典型”而遭到监管机构通报。

  具体来看,人保财险主要因为部分地区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单独承保交强险而被通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财险”)存在部分客户信息记录不真实的违规行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因地方电话销售中心在电话销售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遭受处罚。此外,遭通报的典型案例还包括2家保险代理机构。

  案例一,人保财险部分地区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单独承保交强险。

  2016年6月,保监会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人保财险部分分支机构通过官方网站销售车险时,不向消费者提供单独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销售页面,在销售页面中通过弹出窗提示单独投保交强险需通过其他渠道办理。这导致消费者在官方网站上无法为车辆单独投保交强险,但是在官方网站上为车辆投保商业车险后,就可以一并投保交强险。经查,自2009年起,人保财险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宁夏、宁波、杭州等10家分公司陆续向总公司报送的网销车险承保政策中,均明确提出辖内不单独承保交强险,而总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默许上述做法,致使人保财险上述10家分公司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形,保监会对人保财险合计罚款70万元,其中对总公司罚款20万元,对涉事的10家分公司分别罚款5万元。

  案例二,太平财险部分客户信息记录不真实。

  2016年8月,保监会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太平财险通过电话和网络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客户信息记录不真实。主要表现为,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回访系统中记录的部分投保人联系方式为公司员工电话,导致投保人无法享有保险合同条款确认及相关服务、接受公司正常回访等权利,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保监会对太平财险及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共46万元。其中,对太平财险罚款35万元,对太平财险互联网事业部负责人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分管互联网事业部的助理总经理警告并罚款4万元。

  案例三,阳光人寿成都电话销售中心在电话销售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016年7月,四川保监局对阳光人寿成都电话销售中心“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中心电话销售中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不实宣传、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不如实告知现金价值、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等违法情形。涉案保单97件,年缴保费62.39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四川保监局对阳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罚款38万元,对时任阳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案例四,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退保。

  2015年12月,重庆保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重庆鹏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被保险人信息并编造虚假理由退保套取退保金。经查,鹏程代理洪某通过车辆经销商为投保人郑某办理车辆保险,并为其垫缴保费,之后由于与车辆经销商发生经济纠纷,在未经客户允许情况下,自行填写《保单批改/退保申请书》且代替投保人郑某签名,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所退保费12206.58元转账至自己银行账户。

  针对上述问题,重庆保监局对鹏程代理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洪某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案例五,某银行机构地方支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6年1月,河南保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银行机构分支办理储蓄业务时,遭遇“存单变保单”。经查,该支行销售人员杜某在销售过程中,将保险产品介绍为两年期定期存款,保险是存款额外赠送的,未按照保险条款内容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障期限、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信息,并代替消费者填写投保单和签名,致使消费者9万元存款变成了保险。

  针对上述问题,河南保监局对该支行罚款12万元,并向其上级机构下发监管函,责令整改,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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