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 中国人寿再领10万元罚单

千龙新闻网

  4月6日,中国保监会四川保监局发布的川保监罚(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处以1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国寿养老年金保险”过程中,向投保人支付了7.7万元补贴款,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4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34条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千龙网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年来,中国人寿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屡次受罚。今年3月,中国人寿农安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罚款5万元;2016年10月31日,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因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和银保业务数据不真实,被罚40万元;2013年4月27日,山东保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开出罚单,因其委托无证人员销售保险,给与投保人合同外利益,未按规定回访,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