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否认“伪造印章”:公告为主观臆断

2017-03-03 14:42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3日讯 近日,恒丰银行官网发布公告表示,江阴农商行公告称其伪造、私刻公章等情况,为江阴农商行与其子公司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的行为,“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恒丰银行在与江阴农商行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第二次票据纠纷中,否认该行与“印章被伪造、私刻”有关。

  江阴农商行在2月28日发布公告称,恒丰嘉兴分行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且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法一审裁定驳回恒丰嘉兴分行起诉;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

  恒丰银行认为,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恒丰银行在公告中称其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恒丰银行指出,恒丰银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事发后,恒丰银行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处置到期票据,履行回购义务并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垫付了利息,维护了良好的同业信用。”

  恒丰银行亦表示,事发后,在监管部门的主持下,相关涉事银行与江阴农商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过多次协商,江阴农商行曾表示愿意对恒丰银行等银行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票据业务所垫付的利息先行支付,“但是此后江阴农商行始终没有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