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皓:建议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受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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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3月1日讯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分别于2017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戴皓带来了五份提案,其中《关于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受护标准的提案》指出,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护理服务,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哪种级别的护理服务,比如,是居家护理还是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但是我国目前在老人生活能力评估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他给出五点建议。

  以下为提案全文:

  关于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受护标准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戴 皓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目前,全球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形式。长期护理保险大约20年前在美国开始,德国和法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势头一直很好,在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日益成为广大家庭最受欢迎的险种,目前已占美国人寿保险市场30%的份额。

  据统计,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5%。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庞大老年人口存在的失能风险,对老龄服务特别是老年长期护理保障提出了紧迫要求。

  同时,考虑到70年代末,计划生育工作力度的加大,预计到2040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达到顶峰,独生子女的赡养负担加重,年轻人工作繁忙使得照顾老年人的时间减少,长期护理保险很有市场前景。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口覆盖率已达到95%,然而,这一体系目前在长期护理方面还存在巨大缺口。

  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护理服务,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哪种级别的护理服务,比如,是居家护理还是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但是我国目前在老人生活能力评估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经调查,各省养老项目中对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各不相同,存在着城市与城市、部门与部门、机构与机构之间极不统一。比如上海标准分为正常、照护一到六级共7个等级。而南京标准是正常、半失能、失能等3个等级。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评估标准更是千差万别。企业根据自己的收费模式设置不同的护理级别,护理级别设置较为简单的仅有三个级别,比较复杂的会有11个级别甚至更多。老人入院评估,由养老机构内部评估小组完成。自设评估标准,自评自用,一方面,其结果很难得到老人家属认可,缺乏公信力;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内部也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分歧而影响老人在养老机构的服务体验和生活质量,甚至将直接导致老人不能顺利入住养老机构。

  评估标准的不同以及相应统计口径的不统一,宏观上将极大地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客观上束缚养老事业的全面发展。比如,国内不同研究机构对于需要长期照护的完全失能失智人数统计在1000万-4500万之间,数据的差异如此巨大就在于评估标准的不统一,那么政府购买服务如何实施、运营补贴如何发放,都是现实面临的重要问题。

  2013年民政部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但该评估标准因构思较早,如何对接长期护理保险考虑不足,并因存在各部门标准不衔接和各地壁垒的问题,未能在全国广泛应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大多仍在沿用自行制定的标准。

  从西方国家实行“第三方评估”的经验看,第三方与被评对象和服务对象都不具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具有任何利益关系,一般由非政府组织(NGO),即一些专业的评估机构或研究机构充当“第三方”。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保证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要求。

  为规范养老行业的发展,同时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全国统一的老年生活能力评估标准。

  医保推行多年后考虑全国统一跨区结算,却迟迟难以实现,主要原因就在于各地方标准已经形成并难以统一。在养老行业发展初期,长期护理保险还未全国推行之时,宜考虑长远,及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建议由国家民政部牵头,组建一个跨部门的评估标准起草班子,由社会福利、医疗康复、医疗保险、财务经济、评估考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经深入调研、资源整合、汲收国外成功经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一个符合实际、操作简便,统筹部门资源、惠及全体老人,能够对接长期护理保险,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全国性统一评估体系。

  2.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在第三方评估中,“第三方”的“独立性”被认为是保证评估结果公正的起点,而“第三方”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则是保证评估结果公正的基础。建议在制定全国统一的老人能力评估制度的同时,及早开展对第三方评估队伍的培育,尽快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工作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形成社会化评估运行机制完整体系。

  3.进一步规范老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对应的基础服务。

  有了统一的评估标准后,相关部门还要对不同等级对应的基础养老服务内容做出规范。养老机构可根据评估标准和自身情况,为老人提供“订制式”养老服务,改变市场提供养老服务的盲目性,满真足老人正的需求。

  4.制定相应等级可享受到的社会福利。

  老人及其家属可通过全国统一的老人生活能力评估体系,获取相应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信息。包括居家养老服务、高龄老人照护服务,以及老年护理机构的服务,而失智失能的老人通过评估也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帮助。经济困难的老人,还可申请享受政府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补贴。

  5.组织养老护理机构的评估与公示。

  通过对提供养老服务的社区居家医疗护理、机构养护和老年护理医院资源,进行评级公示,一方面减少服务错位,另一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实现老年人服务需求与各类服务合理匹配。老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老人生活能力评估后,确定了照护等级,知道了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养老服务,通过查看政府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的综合评估结果,选择适合自己的机构。

  总之,养老是民生事业,是全国一盘棋的大事,允许先行先试不等于不要归口统一,地方标准太多,互联互通其实就是一句空话。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引入,是协调长期照护服务对象、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关系的重要举措,是进行资源分配及制定照护计划、评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将进一步规范并带来养老行业的快速发展。

  建议此提案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国家民政部、国家卫计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