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常州土地“天价诉讼费”:环境公益诉讼拦路虎?

工人日报

  原告负担189万余元 天价诉讼费”惹争议

  “完全没有料到。”2月4日,谈及常州土地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结果时,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对记者这样说道。

  2017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诉讼的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这是自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组织输掉的第一例公益诉讼。葛枫口中的“没有料到”,就包括随败诉而来的189万余元的“天价诉讼费”。

  2016年4月29日,因常州一污染事件,自然之友向常州中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中国绿发会也作为共同原告加入,对3家污染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家化工厂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3.7亿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

  2017年1月25日,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两原告共同负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判决结果一经发出,立即引发社会热议。一时间,“社会组织能不能败诉”以及“高额诉讼费合不合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常州中院在回应媒体采访时称,环境公益诉讼费是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计算出来的,即按照诉讼标的额进行计算。3.7亿元的标的算出来确实是189万元诉讼费。“但目前,作为原告的环保组织已经承担了非常重的举证和诉讼准备工作,再让它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相当于阻止它提起公益诉讼。”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告诉记者。

  根据2015年1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即使败诉,原告也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对此,马勇表示:“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未同意。”但常州中院却向媒体透露,该院从未接到自然之友和绿发会提交的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也无权主动作出减免诉讼费的决定。常州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此事。2月9日,中国绿发会官方微信发文称,绿发会递交过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成本高、取证难

  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

  高昂的诉讼受理费让许多人惊呼“打公益官司怎么还倒贴钱”?

  记者调查后发现,因为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往往并不是公益组织“最头疼”的支出。他们真正的成本多花在了幕后。据葛枫介绍,案件调研、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和律师费等,都是公益组织要支付的成本,而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要远高于一起普通诉讼。

  其中,庭辩双方争执最多的往往是鉴定问题。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鉴定评估费让很多环保组织犯难。2011年,在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中,有鉴定机构开出90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的报价,这让自然之友一度不得不停滞诉讼,“这个费用是我们难以承受的”。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曾代理过湖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由于无法确定诉讼能否胜诉以及能拿到多少赔偿金,在和解达成前,她和同事都是免费工作的,很多调查工作都是环保志愿者义务承担的。“我是做好准备拿不到律师费的,但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律师都免费做公益”。

  除了诉讼成本高,取证难也是环境公益诉讼中常常遭遇的问题。在湖南省首例公益诉讼中,由于当地环保局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王莹他们申请了行政复议,才拿到了全部材料。“这只是不积极,有些严重的,由于当地政府和企业不理解、不配合,形成了很大的阻扰和压力”。

  在代理完这起诉讼后,王莹本要继续对另一起造成大气污染的企业提起诉讼,为了对大气质量进行鉴定,她们联系了四五家鉴定机构。“一听说是一家知名的大企业,再听到鉴定数据要作为证据呈上法庭时,直接就拒绝我们了。”王莹告诉记者,因为难以取证,这个案件现在基本处于流产状态。

  此外,律师专业性不足、公益组织自身发育不完善都让公益诉讼“雷声大雨点小”。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我国符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民间组织有700多家。但据葛枫统计,2015年全年,仅有9家社会组织当上了原告,最后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数仅37件。

  而据马勇的不完全统计,2016年,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也只有17家左右。马勇说,当初制定新环保法时,有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会遍地开花,甚至有人担心会出现滥诉现象,但“从实际来看,不仅原告不多,数量也不多”。

  成立基金、建立机制

  为公益诉讼保驾护航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应该让环保组织来承担这么高的成本。”葛枫认为,国家成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使得社会组织的起诉、调研、取证的费用都能得到支持。“只有减轻社会组织的资金压力,它们才愿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另一方面,即使是胜诉的公益案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做出相应安排,赔偿费用如何使用也是个大难题。很多赔偿金,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少部分甚至被挪作他用。

  “比如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这笔钱现在究竟是什么状况,将来会被用在哪里,如何使用?我们也都不清楚。”葛枫说。

  王莹表示,在社会治理多元化的今天,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被国家所认可和鼓励的,因此,政府也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公益组织,通过培训等方式增强它们在社会治理中的相应能力,尤其是有效运用法律武器达到环保目的。

  有人觉得“天价诉讼费”对环境公益诉讼是当头一棒,但马勇认为,“这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在他看来,“腾格里沙漠污染”案解决了原告资格问题,“常州毒地”案可能要解决原告成本的问题以及其他一连串的问题。“把危机化为转机,而不是把我们吓住了”。

  2月7日,自然之友已向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上诉申请材料。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向媒体透露,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准备上诉及二审事宜。他说,自然之友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对正在制定的《土地污染防治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报记者 周有强 罗筱晓

责编:郭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