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龙网使用"北京瘫"被告 演员对剧照享有肖像权吗?

北京日报

《我爱我家》葛优演绎的“北京瘫”

田华扮演的喜儿(左)

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

新闻背景

近日,因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北京瘫”等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商家侵犯明星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但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被告使用的并非是葛优生活照或艺术照,而是其在情景喜剧《我爱我家》中的剧照。

影视剧演员对于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可以分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演员自身与饰演角色高度重合

尽管影视作品中的角色来源于原作者的创作,原作者对于该角色有一个预先固定定位,但是受限于影视创作的客观条件,影视剧演员在拍摄中并非能够完全还原该角色,对于同一角色,由不同演员出演可能会出现不同效果。

评价一个角色是否成功,与出演该角色的演员的自身实力密切相关,包括了演员的表演功力、对于角色的理解程度和个人人生阅历等,如著名表演艺术家田华在影片《白毛女》中所扮演的喜儿,就几乎体现了她自己的性格、气质;再如王宝强在出演《天下无贼》获得成功后,观众一致评价其就是本色演出。尽管出于拍摄会对演员的外型有一定的化妆改变,以期更接近原著人物形象,但是这种改变并不能掩盖演员的自身形象。观众更为关注的也是演员自身形象和演员与原著人物建立的某种精神层面联系而非外型相似,观众能够分辨出饰演该角色的演员并将该角色与之建立特定的联系。

在张铁林诉安徽金种子集团、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侵犯肖像权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广告中的人物虽着清朝皇帝装,表现为张铁林饰演的某个艺术形象,但该艺术形象的形成必须以张铁林的肖像为基础,画面中针对相关角色所进行的艺术创作也不能脱离张铁林肖像而存在。因此,即使广告中的人物形象表现为张铁林饰演的清朝皇帝角色,仍然不能否认广告画面使用张铁林个人肖像的事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演员对于剧照享有肖像权。

特型演员以特定造型出演

出于剧情的需要,在某些影视剧创作如历史题材影视剧中,只能由某些外型与特定人物特别相近的演员出演,这些演员被称为特型演员。特型演员通过特定造型以已有的特定人物外型出演,目的就是希望观众忽略其本身肖像,而尽可能地认为其就是某个特定人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演员当然不能主张其自身肖像权。

如在卓玛诉伊利公司等使用其父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做广告侵害肖像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之父思和森在影片《马可·波罗》中所扮演的贝克托,是特定历史人物的形象,尽管该艺术形象与其本人的生活形象差别不大,但也不能认为是思和森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因此,被告伊利公司为其产品“伊利牌奶茶粉”做广告使用的《马可·波罗》电影中思和森所扮演的部落酋长贝克托的镜头,不构成侵犯演员思和森的肖像权。也就是说,如果演员出演的角色并非是其自身形象的客观再现,而是经过艺术加工后的特定历史人物形象,演员对于剧照不享有肖像权。

演员以脸谱等非自身形象出演

如果演员以脸谱等非自身形象出演,则完全不是演员自身形象的客观再现,观众也完全不能分辨演员自身形象,一般认为演员不能主张肖像权。

在章金莱(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孙悟空”的形象来源于小说《西游记》,是一个拟人化的石猴形象,与其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社会公众会将电视剧版《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建立对应关系,并不是基于二者外在形象的一致性,而在于其精湛的表演将“孙悟空”形象塑造得栩栩如生、深入人心,使人们记住了扮演者。因此,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但同时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而当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出个人的体貌特征,公众通过该形象直接能够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该形象所体现的尊严以及价值,就是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

因此一般认为,如果某一形象不是演员肖像的客观再现,则演员对于剧照不享有肖像权,但如果该形象具有明确的可识别性并能和该演员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能够体现该演员某种精神和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应该认为其具有肖像权。因此,对于确定演员是否对于剧照享有肖像权,关键在于该形象是否是演员的自身客观再现或能否识别该演员。(作者单位:德衡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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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化贬损肖像虽未营利也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在方舟子诉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公司等姓名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主要目的在于调侃和讽刺,系源于双方的个人矛盾,与法律所规定的侵犯肖像权不符。

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确实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但法律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不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权责任法亦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丑化、贬损原告肖像的行为,也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应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三个方面,因此,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样,以丑化、贬损等方式使用他人肖像而破坏其肖像完整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因此,演员对于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商家对于影视剧照的使用确实需要谨慎对待,一方面要能够达到商业宣传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需要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否则会产生侵权风险。

延伸阅读

演员肖像权与剧照著作权均有一定限制

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会形成动态的影视作品和静态的影视剧照两种作品,但无论哪种作品,演员均不享有其著作权,而是由影视剧的出品方、摄制方等享有其著作权。此时,如果又能确定演员对于该影视剧照享有肖像权的话,可能就会出现演员肖像权与影视剧照著作权的权利冲突情况。为了防止两种权利冲突,对于两种权利的使用都必须做出一定限制。

一方面演员在参演该影视剧时,则一定视为该演员已经同意制作方使用其肖像,其已经将肖像权进行了部分让渡并通过合同约定制片方有权使用演员肖像的情况,演员也必须予以配合。但制片方在使用时,必须是合理使用即仅限于为了该影视剧的宣传、推广而使用。如果制片方将该剧照有偿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则可能会侵犯演员的肖像权。如北京人艺演员蓝天野诉被告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一案,蓝天野认为被告在其餐厅内摆放电影《茶馆》一幅剧照,侵犯了其肖像权,而该剧照是由《茶馆》制片方北京电影制片厂许可被告使用的。如果蓝天野并未和北京电影制片厂约定后者有权使用其肖像的话,则北京电影制片厂应该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