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法修订草案二审,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发布时间:2020-06-30 01:09 来源:共青团新闻联播

主播君的话

节假日补课、校园欺凌、留守儿童关注……最近,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那么这次草案到底有哪些新的改变呢?一起看看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10月下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作出了多处修改完善:进一步压实政府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学生负担、学生欺凌等问题的治理。

 

压实政府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

草案一审后,有建议提出,草案规定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到有些地方还规定政府其他部门也承担相应的工作,建议予以体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为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二次审议稿完善政府临时监护的责任,结合近期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规定了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具体情形,增加了3项规定:

(一)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三)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的责任

 

二次审议稿总则中同时增加了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二次审议稿明确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强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简化办案相关程序。增加规定: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关注留守儿童照护、关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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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二次审议稿规定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意见提出,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二次审议稿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二次审议稿还强化了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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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青年报

记者| 王亦君

编辑|杨宝光 统筹|陈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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