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疫情怎么办?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可为了安全合理绕行

发布时间:2020-06-16 14:32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16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三》共9个部分19个条文,分为四个板块。

第一板块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具体规定的细化,结合2019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内容,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质证、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的中止等问题。”罗东川解读说。

第二板块包括法律的查明与适用。罗东川表示,受疫情影响,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已经明确了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所以《指导意见三》明确了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指导意见一》执行。”对适用域外法律的,提出了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第三板块包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如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平衡,是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一版块的内容,也是《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的具体细化。”罗东川强调。

第四板块包括诉讼绿色通道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参照执行。根据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指导意见三》提出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指导意见三》执行。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疫情,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是否违法了法定义务时,最高法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强调,“从前期的调研情况看,疫情对运输合同履行的影响确实比较大,《指导意见(三)》的制定就是为了针对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妥当平衡,以期实现公平正义。”

王淑梅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如果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以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绕行。”她举例,若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有人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需要及时确诊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将患者就近送到医院诊疗。只要承运人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了托运人,承运人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运输路线属于合理绕行。“司法在平衡利益的同时,也展现了司法的温度。”

王淑梅强调,类似情形中,如果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运人迟延装卸货物,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事实上属于迟延交付。但只要承运人及时履行了通知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也可免除迟延交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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