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11项证明事项

发布时间:2020-06-03 09:1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共取消“户口迁移证明”等证明事项11项,并对涉及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和5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修订以后的规章和文件,相关个人和企业跟银行打交道时会省去不少开证明、办手续的麻烦。

比如,央行此次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第三条第四项第3目修改为“因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以通过与客户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以在风险可控并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此前的规定是“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央行此次还删除《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第十四条。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修改前的规定是:“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修改之后,相关储户不用再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也被删除。该条文原来是“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今后,相关存款人就不需要出具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央行此次还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该规定原来是“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修改之后,申请支付牌照的企业将无需提供这一证明材料,只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承诺书即可。(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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